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根據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及《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政府第71號令)、《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國家為支持發展散裝水泥事業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裝辦)負責統一征收,納入財政基金預算管理。
二、本市范圍內所有從事袋裝水泥生產的企業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三、專項資金征收標準為:
(一)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料袋、復合袋等),按銷售(含自用)量每噸繳納2元。
(二)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單位使用袋裝水泥,按使用量每噸繳納3元。
四、進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項目,由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在辦理建設工程招標、施工有關手續時代征;未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項目,由散裝辦委托各鎮城建辦在辦理有關開工手續時代征;市重點、實事工程由市重點辦代征。
水泥生產企業、水泥制品企業(預制場)由市散裝辦征收。
五、專項資金的征收實行先預征后結算的辦法,由各代征單位預征并開具預收款專用收據。資金結算由市散裝辦統一辦理,并開具專項資金專用收據。
六、使用袋裝水泥單位、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單位,按以下規定預繳專項資金。
(一)有明確建筑面積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預繳2元;
(二)水庫、堤壩、橋梁、道路等難以用建筑面積計算的,按預算水泥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
(一)、(二)兩項的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后三個月內,繳款單位憑購買散裝水泥原始發票和市散裝辦統一印制的散裝水泥運交單原件及工程決算報告等有效證明,到市散裝辦辦理專項資金結算手續,市散裝辦按袋裝水泥實際用量每噸扣轉3元專項資金,開具專項資金專用收據。
(三)水泥制品企業(預制場)在當年3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實際用量每噸預繳3元,次年3月底前憑購買袋裝水泥的有效證明,到市散裝辦辦理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
七、水泥生產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向市散裝辦開設的專戶繳納上月的專項資金。
八、代征單位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征收的預繳款及時解繳市散裝辦開設的專戶。
九、水泥生產、制品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建設單位和其它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十、征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預收款專用收據不作為報銷憑證,專用票據由市散裝辦統一使用,市財政部門負責專用票據的申領結報和管理。
十一、代征業務費由市散裝辦按規定核撥。
十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其具體使用范圍和審批管理權限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凡不及時、足額或拒絕繳納專項資金的,按省政府第71號令第29條規定,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處以違反規定金額20%罰款,并加收滯納金。
十四、水泥生產、水泥制品企業和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配置與散裝水泥發放、使用相適應的設施。對未按規定配置相應設施的單位,市有關部門不予發給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不得參加工程投標。
十五、外地水泥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散裝水泥,必須到市散裝辦登記備案后,領取統一印制的散裝水泥運交單。
十六、市計委要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市城建、物價、工商、交通、公安交警、技術監督、統計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積極支持,配合散裝辦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十七、本意見自1999年8月1日起執行,過去所發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十八、本意見由市計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市計委市財政局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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