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預拌混凝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寧波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以下簡稱《規定》)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寧波市市區范圍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督單位,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督工作,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配合做好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市建筑市場監察大隊負責查處海曙、江東、江北、科技園區內違反《規定》的行為,其他各區建筑監察機構負責查處本區內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工作:
(一)監督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對生產企業的原材料、配合比、試塊強度等原始實驗記錄進行抽檢;
(二)每月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選用的主要原材料以及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進行抽檢,抽檢結果每季度書面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四)督促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每月及時上報統計報表;
(五)受理預拌混凝土質量投訴工作。
第五條 現場一次一個臺班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但搶險救災工作、農民自建住宅以及《規定》中第七條、第八條所列建設工程除外。
第六條 符合《規定》中第七條所列情況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申請要求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建設單位應填妥申請報告,陳述理由,附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證明、道路交通示意圖或其他有效證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派人或指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派人進行現場核查。
第七條 大型工程的施工單位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用于本工程的,必須具備自動計量、電腦控制的攪拌系統,必須具備原材料、拌合物、混凝土試件的檢測設備及標準養護室,必須配備相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試驗人員。
第八條 經批準的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混凝土生產、檢測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切實執行。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監管。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在資質等級經營范圍內生產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和完善預拌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切實抓好質量保證體系的落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組織生產。鼓勵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制訂優于國家標準、規范的企業標準。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采取措施,減少對廠區及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強化對原材料的質量監管,所有原材料在進入攪拌站時,應當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按批進行驗收和檢驗,并作記錄,合格后才能使用。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使用散裝水泥,不得使用袋裝水泥。不得使用未經淡化等方法處理的海砂。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攪拌樓計量設備的精度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中的規定,并定期由法定計量鑒定部門鑒定。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配備專人依據國家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在混凝土出廠前對混凝土性能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應作記錄并存檔備查。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廠。
第十四條 購買預拌混凝土的單位與個人,應驗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不得購買無證企業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生產企業的預拌混凝土。
第十五條 購買預拌混凝土的單位與個人,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雙方)簽訂供貨合同,應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誠信”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擾亂預拌混凝土市場秩序。
供貨合同應根據《合同法》規定注明價格、數量、技術參數、供應時間、輸送辦法、驗收條款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雙方應依據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每月發布的預拌混凝土市場信息價,結合運輸距離、泵送距離、供應時間、供應數量、結構特殊性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預拌混凝土合同價格。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驗收,監理單位應對驗收過程進行旁站監理。驗收后,各方單位應當在預拌混凝土質量驗收記錄上會簽。
第十八條 驗收內容包括:
(一)確認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和配合比、目測預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二)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止),當不符合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時驗收不予通過;
(三)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滿足技術標準時,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當出現混凝土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時,應由監理(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生產單位協同處理,并書面記錄。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監理(建設)單位和生產單位必須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對進場預拌混凝土在交貨地點進行有見證隨機取樣。每次取樣必須按規范要求留置標準養護試件和同條件養護試件。分別用于檢驗混凝土的強度和結構實體檢驗,取樣記錄由三方共同會簽,用于標準養護的試件,按合約規定,可以在有條件的現場標養室養護或共同認診的有條件的標準養護室養護。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質量的認定依據:
(一)進場的混凝土坍落度、拌合物質量以進場驗收為依據;
(二)預拌混凝土強度以三方有見證取樣送檢的標準養護試塊強度為依據;
(三)其他質量指標的認定由供需雙方根據技術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應對反映結構實體質量的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負責。
第二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按施工單位要求及時提供小批量混凝土。需要使用小批量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及早通知生產企業,便于生產企業統一安排生產。如生產企業拒絕提供或不能及時提供小批量混凝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規定》進行查處外,還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與資質年檢掛鉤。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編制《預拌混凝土使用指南》或《預拌混凝土注意事項》等資料,告知、提請施工單位在使用預拌混凝土時應注意的事項?!妒褂弥改稀坊颉蹲⒁馐马棥繁仨毞蠂矣嘘P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按照國家標準和生產企業《使用指南》或《注意事項》組織施工,不得任意改變預拌混凝土使用性能。
第二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按照規定定期向建設行政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對違反《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的行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建筑市場監察機構應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取證。舉報屬實的,對違規單位將依據《規定》進行處罰,并對建設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企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將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寧波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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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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