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州市區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使用散裝水泥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加快我市建筑施工科技現代化,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改善連州市區(以下簡稱市區)環境,根據《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規定》的精神,結合市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混凝土,是指已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證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的比例,以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出售給用戶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連州市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市區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計劃、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環保、工商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市建設局監督管理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
第五條 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建筑市場、建筑材料的價格和建設工程定額,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價格,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六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由廣東省建設廳、清遠市建設局進行資質審查,并按所符合的資質條件申領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無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得在我市從事商品混凝土的生產和銷售。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要根據城市規劃和建筑市場的規模而設立,不得隨處亂設和重復建設。
第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針對各種不同用途的商品混凝土,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同時,要認真抓好經營管理,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 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要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加強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的質量監督。
第九條 連州市工程造價管理站要根據建筑市場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建設工程有關定額指標。同時,要會同連州市物價局加強對商品混凝土價格的調控,定期發布商品混凝土價格。商品混凝土的指導價格由市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條 連州市城區范圍的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筑、市政道路、橋梁、交通、能源、港口、水利、部隊等建設工程項目),其混凝土用量超過20立方米的,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不得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用于裝飾、砌筑的砂漿可免用商品混凝土。
市建設局可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調整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區域和工程項目范圍,但須報市政府批準后才能實施。
第十一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向市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 屬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特種類型混凝土;
(二)因道路狹窄等原因,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規定。
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予辦理隱蔽工程的簽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限期停工整改。屬施工單位責任的,可吊銷該工程項目經理、施工員、質安員等有關人員的上崗證,情節嚴重的,可按有關規定對施工企業處以停止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活動的處罰或在資質年審時給予處罰。造成環境污染、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監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 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設計單位必須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求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要注明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標明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及性能指標。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具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條款。同時,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必須與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簽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協議),并于開工后定期向市建設局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統計資料。
在本辦法實施以前已報建,但在本辦法實施后仍在建設的工程,要及時做好混凝土供應方案的調整工作,以確保本辦法實施后改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條 市建設局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要將是否已簽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協議),列入要件之一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與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所簽訂的供需合同(協議),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供需合同,按時、保質、保量提供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為工程特種車輛,由市建設局開具證明,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進入市區的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
第十六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并切實加強質量管理,重視混凝土配合比的設計和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提高商品混凝土的質量和平均強度等級,降低生產成本和銷售價格,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同時要認真對待和處理客戶反饋的有關問題。客戶要嚴格遵守商品混凝土施工規定,認真做好混凝土的澆筑、振搗和養護工作。
第十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的環境衛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運輸應按規定完善車輛報批手續,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保證車況良好和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隨地沖洗運輸車。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設局或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