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筑業施工企業使用散裝水泥暫行規定》的通知
舟建委字〔1996〕208號
各縣(區)建設局、計經委(局)、市行業直管建筑企業、水泥制品企業:
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散裝水泥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舟政發〔1996〕94號〉,經研究制訂《舟山市建筑業施工企業使用散裝水泥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舟山市建筑業施工企業使用散裝水泥暫行規定第一條根據《舟山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1997年3月1日起,本市范圍內的工程建設或建筑業施工企業和水泥制品企業必須具備和逐步達到與企業生產規模、使用散裝水泥量相適應的散裝水泥設施、設備。
一級企業:1997年至1999年,使用散裝水泥設施設備的能力,按年水泥使用總量50%以上的要求配置,2000年達到70%以上的能力;
二級企業:1997年至1999年按40%以上的要求配置,2000年達到60%以上的能力;
三級企業:1997年至1999年,按30%以上的要求配置,2000年達到40%以上的能力。
水泥制品企業按上述比例提高15個百分點執行。
第三條企業具備使用散裝水泥能力的設施設備,包括自購和租賃。
第四條具備使用散裝水泥能力的企業,按行政隸屬關系,分別向市、縣(區)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具備使用散裝水泥設施設備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外省市在舟山施工企業到市散裝辦辦理證明(詳見附表)。
第五條建筑業施工企業必須持證明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招標單位在審查施工投標時,必須同時負責審查證明。
第六條1997年3月1日起,凡沒有配備散裝水泥使用設施“證明”的建筑業施工企業,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開工許可證。
第七條建筑施工和水泥制品企業應積極推廣應用散裝水泥,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散裝辦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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