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新城區商品(預拌)混凝土和散裝水泥推廣使用實施意見
一
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應用是國家重點推廣應用的新技術之一。1994年建設部印發的建建〔1994〕490號《建筑業重點推廣應用10項新技術》文中,把推廣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應用技術列為重點推廣的首要內容。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地提出了“提高水泥散裝率,發展商品混凝土”這一重要產業政策。1996年,建設部又印發了《關于加快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若干意見》。今年,國務院批轉六部委頒發《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意見》。這一系列的文件體現了國家對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高度重視,它不僅為新時期依法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事業奠定了主基調,也為今后較長一個時期內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指出了具體的努力方向和目標。
商品混凝土也稱預拌混凝土。實踐證明,應用商品混凝土,既能夠減少城市環境污染,降低城市噪音,改善施工作業環境,有利文明城市建設,又可以加快施工速度,提高生產效率,減少原材料損耗,提高工程質量。同時,它又是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推廣應用散裝水泥。因此,應用商品混凝土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綜合經濟效益。
隨著溫州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和運行勢態,工程建設對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的需求量將日趨增大。目前,我市生產商品混凝土資質企業已有二家,年產可達35萬立方米,現有13萬立方米的商品混凝土應用到40多個建設工地。溫州新城區建設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一項重大舉措,市政府批準的新城區面積8.41平方公里,其中新城中心區面積3.04平方公里。當前,在新城區推廣應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已經時機成熟。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新城區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的推廣應用至今仍屬空白,因此,急切需要切實有效地予以引導和扶持。
二
根據市計委(市散裝辦)、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和市建設局等職能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我市實施意見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通告》的精神,結合新城建設實際,對新城區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的推廣應用提出以下要求。
1.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已開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的項目),凡使用水泥總量達1000噸以上或單項招投標工程,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
2.凡具備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及輸送泵車通行條件的,一次性混凝土用量超過100立方米的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含樁基礎、構筑物、道路、橋梁等,必須嚴格按照市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通告》的規定,無條件使用商品混凝土。
3.各主次干道兩側的高層建筑和主干道的砼路面及主要橋梁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
4.各類住宅小區磚混結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上部結構中混凝土用量較大的部分也應盡量使用商品混凝土。
5.三年內,新城區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的散裝水泥使用率要達到50%到80%。其中一九九七年散裝水泥使用率不低于20%。一九九八年散裝水泥使用率不低于40%,一九九九年散裝水泥使用率要達到50%至80%。
6.三年內,新城區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商品混凝土應達到現澆混凝土總量的60%—80%。至“九五”期末,全面禁止在新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
三
各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推廣應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規定以及下列要求,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加強領導,加大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廣應用的力度。
1.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均按使用商品混凝土作價,其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擴初設計、招標投標文件均要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未按使用預拌混凝土作價的,計劃和建設主管單位不予審查,招標投標監理機構不予審核。建設開發單位的招投文件制定后,應由招投標監理機構對標文中是否按規定注明使用商品混凝土進行把關審核。
2.建筑施工企業應配置與其施工能力相適應的使用散裝水泥的設施、設備,不具備使用散裝水泥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得參加工程投標和承接施工任務,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購置散裝水泥流動罐,在市散裝辦規定日期內,可以向同級散裝辦申請購置款10%—20%的補貼。
3.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建筑施工企業可自行決定由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企業或施工企業對樓房進行輸送混凝土,若屬自行輸送的,應配置與輸送商品混凝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未配置相應設施、設備,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4.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投資許可證時,由建設單位按工程建筑面積5元/m2或水泥預算定額10元/噸交納限制使用袋裝水泥費。屬建設單位供應水泥的,“限袋費”由建設單位交納,屬施工單位包工包料的,先由建設單位墊付,再從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款中抵扣。工程竣工時憑使用散裝水泥的有關證明,按我市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退回限袋費本息。使用商品混凝土可視同使用數裝水泥,按每使用1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折成0.4噸散裝水泥計算。對未按規定預交“限袋費”的工程項目,不得下達或結轉年度計劃,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對已開工的不予辦理隱蔽工程驗收。
5.對規定范圍以外的工程,應積極鼓勵和創造條件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對一些混凝土用量較少或一時無條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確實需要現場拌制混凝土時,必須符合市建設局《關于對混凝土生產和施工過程的質量進行專項治理的通知》有關八項規定。
6.根據溫州市商品混凝土東西兩站(廠)布局的現狀和商品混凝土的供應半徑,新城區應本著就近供應原則,擬優先采用溫州三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商品混凝土。
7.根據新城建設的進展,在新城中心區設置1至2個散裝水泥供應站(點)(具體地址另行確定),站(點)應配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確保安全可靠、技術先進、計量準確的散裝水泥裝卸運輸、儲存等設施、設備,以適應散裝水泥市場發展需要。
8.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混凝土質量控制》(GB50-184)、《預拌混凝土》(GB14902-94)、專業標準《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程》(JGJT10-95)及《浙江省預拌混凝土技術規程》(DBJ10-101-87)進行生產和施工。
9.建設單位與建筑施工企業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具有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條款。
10.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供需雙方要及時簽訂供貨合同,并注明供應日期、數量、設計強度等級等內容,明確供需雙方責任。因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貨不及時而導致建設工程延誤工期或出現質量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承擔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11.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及時提供有關強度試驗報告單及技術歸檔材料。監理、質監部門及施工企業認為必要時,可在現場加做混凝土試塊。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建筑工程質監部門的質量監督,其質量爭議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作出裁定。
12.商品混凝土的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確定,并實行動態管理。允許生產企業在規定范圍內合理浮動,公平競爭。生產企業應強化企業管理,盡量降低生產成本。增加市場競爭能力。
13.按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裝水泥的建設工程,由于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裝水泥,由建設單位或建筑施工企業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統一報市有關部門批準,違者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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