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于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若干暫行規定
發展散裝水泥是節約資源和增收節支的一項重要措施,有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保護森林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推動機械化施工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一項利國利民、造福子孫的事業。我省推廣散裝水泥起步晚,基礎差,散裝水泥推廣量和比例在全國仍居落后的地位,難以適應我省對外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為加快我省散裝水泥發展步伐,盡快改變落后面貌,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距離可供散裝水泥的水泥生產企業(含中轉站)一百五十公里范圍內的水泥制品企業(包括施工企業的預制廠,下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原則上都要使用散裝水泥。一、二級施工企業使用散裝水泥任務,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辦”)提出具體意見報省建委、物資廳、建材工業總公司聯合下達;三、四級施工企業和水泥制品企業、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使用散裝水泥任務,由地(市)“散辦”提出具體意見,報地市建委、物資局和建材工業主管部門聯合下達。
二、使用散裝水泥應作為基本建設工程評標的條件之一。同等條件下,能夠使用散裝水泥的施工企業優先中標。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建設項目,評標時必須通知省或地、市“散辦”派人參加。在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內,一、二級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與使用散裝水泥施工相適應的設施(包括運輸工具),推散率要達到50%以上。在本規定實施二年后,還達不到這個要求的,在工程評標時,原則上不能給予中標。三、四級施工企業要積極創造使用散裝水泥的條件,擴大散裝水泥的使用面。暫時無法購置散裝水泥設施的,可向所在地、市“散辦”、水泥生產企業或散裝水泥中轉站租賃散裝水泥設施。
水泥制品企業,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是使用散裝水泥的固定單位。在第一條規定范圍內,必須建設固定的散裝水泥庫,年水泥用量在二千噸以上的,還應自備散裝水泥汽車。
三、凡有條件使用散裝水泥的基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為施工企業使用散裝水泥提供各種方便,在與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必須把使用散裝水泥量和比例要求作為合同條款之一,并把合同復印件抄送所在地(市)“散辦”。
四、在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前,生產能力在四萬四千噸以上(含四萬四千噸)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和運輸工具,其發放能力應達到生產能力的30%以上,散裝水泥汽車至少購買一輛以上。鄉鎮企業或生產能力在四萬四千噸以下的水泥生產企業由省鄉鎮企業散裝辦及各地、市規定,報省“散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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