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的由來、演變及改革思路
全國散裝水泥工作同志矚目期盼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于2006年元月以財政部綜函[2006] 1 號文件予以發布,我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又得以延續。這是全面貫徹國發[2005]21號文件“落實發展散裝水泥政策措施,從使用環節入手,進一步加大散裝水泥的推廣力度”體現,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具體實踐,也是我國政府多年來重視散裝水泥發展中政策導向作用的延續。在我們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深入學習,認真貫徹的時候,需要將我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的歷史沿革,以及我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的由來、演變以及發展趨勢重新加以審視,認真進行研究,促使我們更加珍視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來之不易,提高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執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的演變
我國早在1957年由原建材部制訂,報請國務院批轉的“舊水泥紙袋回收辦法”,實行了紙袋押金制度。該辦法對彌補水泥紙袋不足,保證水泥生產需要,起到了積極作用。從1959年至1964年期間先后經過四次修改和補充,但仍不完善。
到了1965年國家分配水泥包裝需用的紙袋紙,僅能滿足原國家計劃的百分之六十八,增產計劃用紙尚未安排。為了貫徹執行增產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充分利用國家資源,積極開展舊紙袋回收工作。國家出臺了《舊水泥紙袋回收辦法》,對紙袋押金收取和退還辦法做了新的規定。
進入八十年代后,我國的水泥工業出現了蓬勃發展的大好局面,尤其是鄉鎮水泥工業的興起,使水泥產量猛增,但是這些水泥生產企業只考慮水泥產量增加,而沒有同時建設與之配套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因而散裝水泥供應量遠遠趕不上水泥增長量。1983年白向銀等4位人大代表提案,要求國家加強對散裝水泥的領導。到了1985年國務院以國發[1985]27號文,發布了《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于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通知》,確定了“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并指出:(1)大力發展散裝水泥,是一項重大技術經濟政策。(2)逾期紙袋押金50%作為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3)水泥廠供應散裝水泥節約下來的包裝費,在一定時期內可全部作為發展散裝水泥的資金。從此,在我國發展散裝水泥歷史上不僅出現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概念,而且也指出了初期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從“逾期紙袋押金50%”演變來的。
國發[1985]27號文件發布之后,使我國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納入到經濟政策的調控和指導之下,從此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和水泥企業結下不解之緣,“靠政策”向水泥企業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節包費,在當時計劃經濟的條件下,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通過熱情服務,和水泥企業形成魚水關系,給散裝水泥發展創造了條件,從1985~1994年全國累計完成散裝水泥2.67億噸,為前20年2.5倍,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支持下,散裝水泥裝、運、卸、儲、用裝備大力發展,與之相適應配套企業蓬勃興起,新興的散裝水泥產業鏈開始形成。
在執行27號文件的過程中,由于缺乏強有力的征收手段,專項資金收取十分困難,加上專項資金在使用方面存在弊端。為了加強散裝水泥資金的管理,提高散裝水泥使用率,于1995年國內貿易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內貿散聯字[1995]13號文件《全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來源、使用范圍以及管理辦法。
針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在工作存在的問題,1996年財政部以財綜便字[1996]18號進一步明確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性質,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國家為了支持散裝水泥事業發展而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起性質屬于政府性基金”,應加強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1997年國務院以國函[1997]8號文批復了國內貿易部等六部委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加快散裝水泥的意見》,明確提出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內管理”的要求。
1998年,在國家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活動中,為了規范地方現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減輕企業負擔,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聯席會議批準,財政部以財綜字[1998]157號印發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適應了我國從計劃經濟過渡到市場經濟的形勢,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從節包費、逾期紙袋押金的“以散養散”轉變為“以袋養散”,規定從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一噸袋裝水泥,以及施工單位每使用一噸袋裝水泥,總和征收3-5元。執行期限暫定2年。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1998]157號文件,從1998年開始全國實施了散裝水泥政策配套工程,各省、區、市基本都制訂了157號文件的“實施細則”,圍繞157號文件已有27省、區、市出臺了發展散裝水泥政府令。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國水泥散裝率,促進水泥生產、流通、使用方式的轉變,節約資源,保護環境。2000年,財政部以財綜[2000]8函批準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期限延長5年,即執行到2005年12月31日。
2002年,為了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減輕社會負擔,國務院在清理整頓政府性基金中,全國取消277項基金的情況下,保留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且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重新修訂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財綜[2002]23號印發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在國家高度重視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的支持下,我國散裝水泥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從1995~2005年累計完成17.8億噸,為前30年的4.77倍。可為國家節約包裝紙1968萬噸,折合優質木材5874萬立方米,減少水泥損失8900萬噸,減少粉塵排放747.6萬噸,實現綜合效益800億元。
二、國家對散裝水泥在稅收政策上的政策支持
1985年,國家為了貫徹“限制袋裝,鼓勵散裝”方針,支持散裝水泥的發展。國發[1985]27好文件中明確規定:“對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實行差別稅率”。在當時產品稅率的基礎上,從1985年7月1日起,暫按袋裝水泥提高1%,散裝水泥降低2%執行。
國務院第82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裝卸儲運散裝水泥的設施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為0%”。
1988年國家實行增值稅,規定水泥增值稅率為16%。而財政部以財稅字[1988]108號文規定:散裝水泥減按1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1993年,國家實行統一稅制,增值稅一律按17%繳納,沒有極特殊的情況,在稅率上不再有優惠,在此情況下,該項優惠政策自然被取消。
但是國家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始終給予關注,到了2000年,由于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其外購原材料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說抵扣不足,造成企業稅收負擔較高。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00]37號文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增值稅率征收增值稅”。
在1997年根據財政部財稅[1997]5號和75號文件精神,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列為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的范圍。
三、國家有關支持發展散裝水泥經濟政策
1985年國務院以國發[1985]27號文件,發布《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于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發展散裝水泥優越性很多,有很大的社會經濟效益,是世界上工業發達國家所走的共同道路。確立了“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總方針。制定了幾項具體的經濟政策。確定了我國發展散裝水泥具體指標。該通知成為很長時間內我國散裝水泥發展指導性文件。
為了實行“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總方針,國家制訂了一系列有利于散裝水泥發展經濟政策。
1994年,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指出要“提高水泥散裝率,發展商品混凝土”。
建設部“九五”期間重點推廣應用十項技術“把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應用技術”放在首位。建設部又于1993年印發193號文《關于加快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提出了“九五”期間預拌混凝土發展目標和政策。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發展散裝水泥工作外部環境發生巨大的變化。1997年,國務院即時下發了國函[1997]8號文件,印發了國務院對國內貿易部等六部委《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意見的批復》。文件明確指出:“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是散裝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散裝水泥發展負有行政管理責任”。
1999年,國家經貿委以國經貿內貿[1999]185號文件,《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的通知》中要求,把貫徹落實國務院[1997]8號函當作一項事關散裝水泥發展的大事抓緊抓好。
為了促進我國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加快環保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提高環保產業技術水平,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2002]23號公告《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第二批)中,將我們行業的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設備列入清潔生產設備,享受有關減免所得稅和鼓勵政策。
2003年,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聯合以商改發[2003]341號文件,發布《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文件規定全國124個城市2003年12月31日止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現場攪拌混凝土。
2004年,商務部、建設部等六部局發布{2004}第5號部長令《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總結了散裝水泥管理各方面的經驗,規范了散裝水泥管理,成為系統性部門散裝水泥管理規章,具有強有力指導性文件。
四、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改革思路
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23號)文件規定: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到2005年12月31日,雖然財綜函[2006]1號通知,將執行期限延續至2006年底。
在市場經濟成為資源配置決定因素的情況下,從我國散裝水泥發展實際出發,充分認識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在我們散裝水泥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適合我國國情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
根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中國散裝水泥發展財政政策研究》成果,在總結我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經驗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如何利用現有資源,按照公共財政發展要求,在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的財政政策上,建立起長遠的機制,逐步使這方面的財政政策更為可持續、健康與穩定。按照“基金改費”、“費改稅”的改革思路,建議財政部在現階段,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從政府性基金轉變成政府性收費,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再把行政性收費轉變成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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