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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湖州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第一條為貫徹“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8〕157號)、省政府第71號令《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浙財工〔1999〕43號)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國家為支持發展散裝水泥事業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所有從事袋裝水泥生產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鄉鎮、村辦、股份制、私營、三資及外商投資企業等)、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單位和其它使用者,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專項資金。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裝辦)負責征收,也可由其委托計劃、經濟、建設、規劃、招投標、土地管理等部門代征。代征業務費按實際征收額的2‰支付,對征收任務完成好的單位可給予一定獎勵,獎勵費用由散裝辦提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征收標準:

    (一)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編袋、復合袋,下同),按銷售(含自用)量每噸繳納2元。

    (二)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單位使用袋裝水泥,按使用量每噸繳納3元。

    第六條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單位,在工程立項或辦理投資、施工、土地使用等許可證時,必須填報《湖州市建設項目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繳表》(樣張附后),并到主管散裝辦按以下規定預繳專項資金,由征收單位開具預收款專用收據:

    (一)有明確建筑面積的建設工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預繳2元;

    (二)電站(廠)、水庫、堤壩、橋梁、道路、機場等難以用建筑面積計算的工程項目,按預算水泥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

    建設單位、使用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專項資金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

    (一)、(二)兩款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后,繳款單位憑購買散裝水泥原始發票復印件和散裝水泥發貨小票原件及決算報告等有效證明,到主管散裝辦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結算手續,由主管散裝辦按袋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扣轉3元專項資金,開具專項資金收款收據。發現弄虛作假,散裝辦可不予辦理預收專項資金退還手續,預收專項資金結轉專項資金。

    (三)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在當年3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上年散裝水泥使用率已達到95%以上(含95%)的,經主管散裝辦核準,可予免繳);次年3月底前,憑購買袋裝和散裝水泥的有效證明,到主管散裝辦辦理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

    第七條水泥生產、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中列支;建設單位和其它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八條、征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收據》和《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專用收據》(樣張附后)。預收款專用收據不作報銷憑證。專用票據由散裝辦統一使用,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專用票據的申領結報和管理。

    第九條水泥生產企業應于每月10日內,向主管散裝辦開設的收入特繳戶繳納上月的專項資金。代征單位應于每月10日內,將上月代征的專項資金解繳主管散裝辦開設的收入特繳戶。

    市本級水泥生產企業、水泥預制品企業及施工企業(含外省、外市在湖施工企業)、預拌混凝土企業和其它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由市主管散裝辦征收或委托有關部門征收。

    其它水泥生產企業及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按隸屬關系由同級散裝辦征收或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專項資金不得重復征收。

    第十條各級散裝辦于每月12日前將上月所征專項資金及預收款上繳同級財政。上繳財政的專項資金,列入1999年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財政撥付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列入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

    第十一條為了便于征收管理,征收的專項資金和專項資金預收款先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再由財政專戶集中匯繳國庫。市、縣按規定將所征專項資金收入的2.5%于每季末后15天內,由同級財政專戶上繳省級財政專戶;同時,各縣按規定將所征專項資金收入的2.5%由同級財政專戶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為便于繳款單位辦理專項資金預收款的退款結算手續,各級財政部門可向同級散裝辦撥付適量備付資金。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散裝辦持有效退款憑證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專項資金結算手續,結算后的專項資金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科目轉到“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科目,并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入同級金庫。

    第十三條對拒繳或少繳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單位,按省政府第71號令第29條規定,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處以違反規定金額的20%罰款,并按違反規定金額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圍: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專用設備;

    (二)散裝水泥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

    (三)散裝水泥的科研與新技術開發、推廣;

    (四)代征業務費開支;

    (五)與散裝水泥有關的其它開支。

    其中(一)、(二)兩項開支,原則上不低于當年支出總額的90%。

    第十五條散裝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征收和管理。專項資金用于散裝辦經費開支部分,原則上比照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標準,經財政部門核定后執行。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用于散裝設施、裝備建設、改造項目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者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主管散裝辦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經主管散裝辦審查批準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四)財政部門根據項目,按一定比例撥付給散裝辦(項目自籌部分不低于項目總額的30%),由散裝辦委托信貸部門貸給項目單位,并按月收取利息,利息原則上不高于銀行同期利率。

    (五)散裝水泥建設項目竣工后,各主管散裝辦要及時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凡符合項目論證方案的,應及時將貸款轉為撥付。如發現投入的資金未用于散裝水泥設施建設,要責令其將資金收回。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散裝辦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收支(含項目內容)預算,經上一級散裝辦核準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度終了3個月內,應編報上年度專項資金收支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度預決算分別抄報上一級散裝辦和同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和檢查,上級散裝辦對下級散裝辦的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要定期進行檢查。各級散裝辦應于季度終了后20天內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繳、使用情況季報表》報上一級散裝辦、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執行,此前文件中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今后,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縣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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