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溫州市實施意見
為貫徹實施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1號令《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各有關單位、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做好各方面的協調配合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發展散裝水泥的要求:
(一)根據國家最近提出的本世紀末散裝水泥占水泥總產量的比例(以下簡稱散裝率)達到40%的要求,市本級及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規劃。要從領導、組織、措施上確保省人民政府令的貫徹落實,力爭在較短的時間里,達到國家和省政府提出的目標要求。
(二)現有年生產能力8.8萬噸以上的水泥廠(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必須按省要求在一九九八年底以前配置不低于60%的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年生產能力8.8萬噸以下的,必須配置不低于40%的散裝水泥發放設施
(三)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廠(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必須按省政府令第八條要求配置散裝率70%以上散裝水泥發放設施。
(四)工程建設或施工單位必須按省政府令第十三條要求配置使用散裝水泥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未配置相應設施、設備的不準參加投標,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開工許可證。
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與管理
(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與管理是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的一項關鍵工作,各級散裝辦依法征收與管理,各有關部門應按省政府令的有關要求給予配合和支持。
(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組成。
1.扶持散裝水泥發展費(以下簡稱“扶散費”)。
2.節約包裝費(以下簡稱“節包費”)。
3.限制使用袋裝水泥費(以下簡稱“限袋費”)中按規定不予退還部分。
4.利息、投資及其它收入。
(三)外省袋裝水泥“扶散費”的征收、解繳與管理。
1.征收辦法:凡是從外省購入袋裝(合特種)水泥,一律由港務局、航管處(所)或鐵路車站指定具體部門和專人辦理征收(社會碼頭和企業碼頭也均由行業管轄的港務或航管部門負責征收)。港務局、航管處(所)按提貨單或運單載明的數量(沒有單的按實際數量)向收貨單位或個人每噸征收20元“扶散費”(因我市特殊原因,年內暫按每噸5元征收)。收費時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浙江省發展散裝水泥專用收費票據》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港務、航管或鐵路留存,第二聯交被征收單位或個人,第三聯按月集中報主管散裝辦。流通企業開銷貨發票時,應將“20元扶散費”(年內5元扶散費)另列一行,不做銷售收入,財稅部門不予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2.交付工作:各港務、航管或鐵路部門要做好各交付環節的管理,按先交“扶散費”后提貨的辦法,如收貨單位或個人拒交和延交而造成水泥損失或費用增加,完全由收貨單位或個人自負。
3.解繳與管理:各港務、航管或鐵路車站收取的“扶散費”按省政府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代征的“扶散費”填報月報表(附表一)連同征收票據第三聯集中一起送交主管散裝辦。各港務、航管或鐵路部門要將征收“扶散費”納入日常工作范圍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漏收、少收和其他不正之風等失職行為,要按規定予以查處。各主管散裝辦按季從實收的“扶散費”中提取10%給收費的港務局、航管處(所)或鐵路部門,作為有關征收人員的勞務報酬、獎勵和業務開支。
(四)本市水泥廠(含熟料粉磨站,下同)“扶散費”、“節包費”的征收、解繳和管理。
1.向水泥廠征收的每噸袋裝水泥5元“扶散費”,由水泥廠代各級散裝辦單獨開票,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浙江省發展散裝水泥專用收費票據》一式四聯,第一聯存根,領新票據時交主管散裝辦;第二聯收據交付款單位;第三聯水泥廠財務記帳憑證,第四聯為水泥廠銷售存查。
2.水泥廠銷售散裝水泥(合集裝袋)統一使用《浙江省發展散裝水泥專用收費票據》,將每噸22元或扣除(退還)用戶分成的9元,水泥廠(自留)9元后的4元“節包費”單獨開票。
3.水泥廠應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散裝辦繳納上月的“扶散費”和“節包費”并填報“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月報表”(附表二)。
(五)凡是本省生產的水泥進入我市,如水泥生產地已按省政府令規定標準繳納“扶散費”、“節包費”的,不再重復征收。未按規定標準繳納的,由查出地散裝辦直接或委托港務、航管等有關部門,按未繳部分加倍向購水泥單位和個人征收。征收辦法同外省袋裝水泥“扶散費”的征收、解繳與管理辦法。
(六)限袋費收取與解繳管理。
1.收取辦法:所有建設項目,按省規定由主管散裝辦委托相應計委、經委(計經委)等項目審批部門在辦理項目有關手續時收取。由建設單位供應水泥的,“限袋費”由建設單位交納;施工單位包工包料的,先由建設單位墊付,再從施工單位工程款中抵扣。收取標準按省政府令第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有明確建筑面積的按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電站(廠)、水庫、大壩、橋梁、公路、鐵路等難以用建筑面積計算的工程項目按水泥預算定額每噸10元。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由主管散裝辦委托有關部門征收,征收時間每年1月10日前按上年水泥用量收取每噸5元“限袋費”(上年度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80%的,經主管散裝辦核準可免交)。
2.解繳與管理:主管散裝辦所委托的征收部門應嚴格把關,并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浙江省限制使用袋裝水泥預收款收據》,先將建設單位或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繳的“限袋費”解入散裝辦指定的賬戶后再辦理有關手續,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所收“限袋費”填報“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限袋費)代收月度匯總報表”(附表三)送交主管散裝辦,主管散裝辦按季支付實收總額的3%作為征收管理人員的勞務報酬、獎勵和業務開支。
3.“限袋費”的退還:考慮我市的實際情況,決定建設項目、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分段分標準達到省政府令要求標準。
建設項目標(略)
各建設工程竣工(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單項工程竣工)或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于年末均按實際散裝水泥用量填報專用報表,使用商品混凝土可視同使用散裝水泥,可按每使用1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折成0.4噸散裝水泥計算(附表四)并附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供應發票復印件及其它有效證明到主管散裝辦辦理退還“限袋費”及利息手續,具體標準按我市所定上述規定辦。發現弄虛作假,限袋費不予退還。各級散裝辦按規定將不予退還的“限袋費”轉為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三、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審批
各級散裝辦應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在發展本地散裝水泥事業上。符合政策的散裝水泥生產、流通、使用等單位可向主管散裝辦要求申請貼息、貸款、補助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具體審批按省政府令省實施意見辦。
四、發展散裝水泥的獎勵規定
(一)獎勵對象:生產、經營、使用、管理散裝水泥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獎勵標準與來源:
1.水泥廠(含熟料粉磨站),每供應1噸散裝水泥獎勵1元;超過上年實績部分,每噸增加獎勵1元。獎金由主管散裝辦獎給。
2.建設、施工、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等用戶每使用1噸散裝水泥,可提獎2元,散裝水泥使用率超過70%部分,每噸加提獎2元。獎金在其分成的節包費或節約額中提取。
3.經營(中轉)企業,每經銷1噸散裝水泥獎勵0.50元,超過上年實績部分,每噸加獎0.50元。獎勵由供應散裝水泥企業的主管散裝辦獎給。
4.獲省、部級鑒定的散裝水泥裝、卸、儲、運新產品和獲省、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由各主管散裝辦酌情一次性獎勵。
5.采取其他如簽訂目標責任制、年終評比、“多供多用”競賽活動等方式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考核審批:受獎單位要在年終后15天內按實際使用量填寫申報表(附表五),由主管散裝辦檢查考核后,下達“獎勵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由主管散裝辦留存,一份交受獎單位、一份送交有關開戶銀行。凡不按規定上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或未完成散裝水泥生產、使用、銷售(中轉)計劃的單位不予獎勵。
五、若干行政措施和優惠政策
(一)加強對進入我市的水泥質量監督與檢查。各建設、施工、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等用戶使用的外地水泥,必須持有經市、地級技術監督,建材質量檢驗部門檢測合格證件,否則不能使用。
(二)對違反省政府第71號令規定,不及時、足額或拒絕繳納專項資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處以違反規定金額20%的罰款,并按違反規定金額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滯納金。同級工商、審計等部門應給予全力配合。
(三)散裝水泥專用汽車(含混凝土攪拌車、流動罐自裝卸運輸車)進入市區和城鎮的交通控制路段時,各級公安交警部門應給予辦理特許通行手續,提供行車便利,以保障建設工程正常施工。
(四)散裝水泥生產廠(含熟料粉磨站)、商品混凝土供應站、散裝水泥流通企業、散裝水泥專用汽車專業運輸企業,財稅部門在稅收上應給予政策傾斜,各專業銀行在貸款上應給予優先。
(五)建設或施工企業購置散裝水泥流動罐,一定時期內同級散裝辦可給予購置款10%—20%的補貼。
六、本實施意見由市計委(市散裝辦)、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與市建設局負責解釋,并從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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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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