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推進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的意見
各市州建委(建設局)、散裝水泥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以下簡稱“禁現”)的規定和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加快建筑市場應用散裝水泥發展,現就我省落實“城市城區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從2005年12月31日起,長春市、吉林市在城市城區建設中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從2006年7月1日起,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和延吉市在城市城區建設中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現”規模為超過5000平方米建設工程以及相當于5000平方米建設工程使用混凝土量的其他建設工程。各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辦公室要認真落實國家和《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關于“禁現”的行政立法規定,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劃定“禁現”區域,按期落實行政管理和執法措施并公告實施。
二、要大力促進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商砼企業)發展,滿足建筑市場對商品混凝土的需求。新建商砼企業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后,應依法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商砼企業不得使用省建設廳發布限制、禁止使用的水泥產品和未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水泥、砂石料生產混凝土產品。商砼企業在運營中要按照水泥產品出廠編號的批量向混凝土使用者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單。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質量監督管理機制,確保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合格,切實落實國家、省和本地實施細則的“禁現”規定。
三、結合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現狀,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規定,允許建筑施工企業在一定的建設工程中,應用散裝水泥制備混凝土進行城市城區建設,視為落實“禁現”規定,否則,按《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規定,予以糾正及相應處罰。全省各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區建設工程力爭在2—3年內實現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含攪拌砂漿)全面落實國家“禁現”規定。
四、“禁現”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應對使用預拌混凝土或使用散裝水泥做出要求,施工企業投標的標書中應注明使用預攪拌混凝土或符合本地“禁現”實施細則規定的制備混凝土方式。建設工程項目評標委員會應將落實當地“禁現”行政規定作為評定中標的必要條件。
五、建設工程定額管理部門要定期發布預攪拌(商品)混凝土的預算指導價格。建設項目招標價格編審單位在接受建設單位招標工程項目委托時,“禁現”的城市城區建設工程應按照預攪拌(商品)混凝土預算指導價編制建設工程項目造價。
六、各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散裝水泥專用車、預攪拌混凝土運輸車和輸送泵車等工程特種車輛給予市區特許通行,可由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統一匯總、申報辦理。
七、各市州應盡快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于以傳統建材產業為依托加快發展新型建材工業意見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05]38號)文件中,“將散裝水泥辦公室統一歸口到建設行政部門管理”的要求,將發展散裝水泥,城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這項體現建筑市場文明施工和進步,促進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的工作抓好、抓實。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要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會同質檢、建工、城建、規劃、招投標、定額站等部門,加強對預攪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應用的監督檢查,切實將“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行政規定,按要求落到實處。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做好落實“禁現”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對未能貫徹落實“禁現”行政規定的建設施工單位,要按《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其改正,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以上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并將實施“禁現”規定的政策和措施報省建設廳散裝水泥辦公室。
有條件落實城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縣(市)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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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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