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路橋區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臺州市路橋區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結合路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臺州市路橋區范圍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臺州市路橋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建設局)負責全區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臺州市路橋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區質監站)負責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區質監站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原材料、配合比、試塊強度等原始試驗記錄,并按月向
區建設局提交書面報告。
(二)每月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選用的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劑等主要原材料以及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進行抽檢,并進行比對試驗,抽檢和比對試驗結果按月書面報區建設局。
(三)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報請區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罰。
(四)受理預拌混凝土質量投訴工作。
第二章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管理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預拌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資質等級要求生產預拌混凝土。鼓勵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制訂優于國家標準、規范的企業標準,并在生產過程中盡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第六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應當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自行采購,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單位不得指定材料生產廠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接受來料加工業務。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強化對原材料的質量監管,所有原材料在進入攪拌站時,應當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按批進行驗收和檢驗,并做記錄,合格后才能使用。驗收和檢驗資料存檔備查。水泥、外加劑出現不合格時,應及時報區建設局,并附相應的檢驗報告。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選用大型(年生產能力在100萬噸以上或單窯日生產能力在2000噸以上)旋窯散裝水泥,禁止使用立窯、小型旋窯水泥和袋裝水泥。不得使用未經淡化處理或經淡化處理未達標的海砂。同時選用的外加劑必須具有浙江省建設廳頒發的科技推廣證。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保持合理的材料貯存量,確保企業能正常生產。材料貯存應符合標準的要求。
(1)各種材料必須分倉貯存,并應有明顯的標識。
(2)水泥應按生產廠家、水泥品種及強度等級分別貯存,同時應防止水泥受潮及污染。
(3)集料的貯存應保證集料的均勻性,不使大小顆粒分離,同時應將不同品種、規格的集料分別貯存,避免混雜和污染。集料的貯存地面應為能排水的硬質地面。
(4)外加劑應按生產廠家、品種分別貯存,并應具有防止其質量發生變化的措施。
(5)礦物摻合料應按品種、級別分別貯存,嚴禁與水泥等其他粉狀料混雜。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試驗室必須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資質證書》。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所有配合比、檢測報告必須由試驗室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技術標準、合同等的要求設計配合比,對其設計的配合比負責;應當通過系統試驗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要定期驗證或根據材料的變化隨時修正。區質監站在抽檢預拌混凝土質量時,可以同時對配合比進行驗證,驗證結果報區建設局。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攪拌樓操作人員、材料員、試驗員等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所有計量設備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檢定,并取得檢定證書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攪拌機、運輸車必須符合《預拌混凝土》標準的要求。攪拌站應嚴格控制生產用水的排放。應設置專門的運輸車沖洗設施,運輸車出廠前應將車外壁及料斗壁上的混凝土殘漿清理干凈。
第十五條 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實現備案和月報告制度。供應前,供、需雙方須簽訂合同,并在簽訂合同后15日報區質監站備案。每月10號前應如實向區質監站統計上報生產、銷售和產品質量情況。
第三章 預拌混凝土的驗收與檢驗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專人,根據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對出廠的混凝土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應作記錄并存檔備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廠。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督下,會同生產單位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建設)及生產單位應當在《預拌混凝土交接單》上會簽。驗收內容包括:
(一)確認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及配合比。
(二)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合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合后至進場止)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時,應當退貨。
(三)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時,應當征得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后書面通知生產單位調整。
(四)目測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驗收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建設)單位和生產單位見證下,根據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檢驗預拌混凝土的強度。取樣記錄由三方共同會簽。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氣量、氯離子總含量和特殊要求項目的取樣檢驗按合同約定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人員、設備、管理不能滿足預拌混凝土生產要求的,由區建設局責令整改。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主管部門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由區建設局責令整改。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混凝土進場驗收不合格、試塊檢驗不合格以及配合比的設計存在問題的,由區建設局責令整改,并予以通報;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有關法規進一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的澆筑、振搗和養護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存在未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驗收、取樣送檢或者未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澆筑、振搗和養護等偷工減料行為的,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因監理的失職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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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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