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黃政發[2005]22號
第一條 為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加強城市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務部等七部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標準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它建筑材料和輔料,經過集中計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條 本市各城區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是我市預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展預拌混凝土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我市預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發展預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擬定本市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
(二)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三)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的日常監督和行政執法。
市發展改革、規劃、經委、公安、物價、環保、交通、水利、工商、散辦、質監、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城區內,現場澆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或總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單項建設工程,除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建住宅,均應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六條 建設工程需要使用預拌混凝土,但由于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施工現場道路狹窄致使預拌混凝土輸送車輛不能駛入等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事先告知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及時查驗。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進行環境建設評價,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當發展。
嚴禁在風景區、文化區、市區的主要街區設立混凝土攪拌站。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方可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六)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預拌混凝土標準組織生產,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提供產品質量保證書。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的質量以現場制作并經標準養護的試塊作為評定依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接受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質量規范要求的原材料和產成品。
第十二條 由于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延誤工期,出現質量事故或其他損失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并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應當使用專用運輸車輛,保證預拌混凝土的運送安全,防止沿途灑漏;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
第十五條 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項目,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在工程設計、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審核預算時,均應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施工監理單位要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作為監理內容;工程招標時,把使用預拌混凝土作為評標內容和評標條件。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的市場指導價格,參照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的計價標準、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由市建設工程造價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擬訂,并定期發布價格信息。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者應當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品,并按規定簽訂合同。施工單位憑供貨合同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使用預拌混凝土核準通知單》后,到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施工手續。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將預拌混凝土輸送到施工現場;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和停車場地。
第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辦事程序,規范管理行為,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者提供咨詢、信息和協調服務。
第二十條 對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于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可按已生產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或已使用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罰款額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三條 超越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或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視情節輕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向無證、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或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通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 年1月1日起實施。大冶市、陽新縣參照執行。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