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有關事項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貫徹黨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精神,自治區經貿委、公安廳、建設廳、交通廳轉發了《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新經貿資源[2003]342號),明確克拉瑪依市被國家列入限期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124個城市之一,并要求從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為切實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并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禁止在城市規劃區現場攪拌混凝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是發展散裝水泥的重要途徑。我市將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
二、克拉瑪依區、白堿灘區自2004年4月15日起,獨山子區自2004年8月1日起,禁止在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烏爾禾區待條件成熟后實施。違反本規定,在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107號令)第十六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按其現場攪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處以5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四、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規定組織生產,從源頭上確保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供應,確保建設工程的需要。
六、混凝土攪拌車、混凝土泵車等專用車輛在市區內通行須辦理市區特種車輛通行證。公安、交通部門負責做好交通疏導及服務工作,以保證預拌混凝土的及時供應。
七、建筑施工企業應盡快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做好市場供需銜接。
八、市建設部門將根據自治區有關預拌混凝土定額,盡快編制我市預拌混凝土信息指導價。因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九、預拌混凝土的使用將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質量評定的檢查與考核范圍,作為評比文明工地、優質工程獎項的條件之一。
十、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和運輸協調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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