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范和強化政府質量監督行為,確保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和預制構件,預拌砼生產等。其中,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的專業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除外。
第三條 政府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銀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量監督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為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實施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質量監督站依據國家和區、市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進行監督管理。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保證和用戶評價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五條 質量監督站的主要職責:
(一)核查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預制構件、預拌砼生產廠的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監督其在資質等級允許的業務范圍內按法定建設程序從事工程建設活動;
(二)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過程中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文件,對建設工程的關鍵部位和環節進行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測;
(四)對建設工程的中間和竣工驗收實施監督,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簽發相應的處理報告;
(五)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鑒定和處理;
(六)對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組織協調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單位確定后,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建設單位應攜有關文件、資料到銀川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并按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
第七條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時,應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書》;
(二)建設工程項目批文、擴初設計批文、規劃用地許可證;
(三)勘察、設計、施工中標通知書;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副本)及各單位資質證書(副本);
(五)施工圖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復文件、地質勘察報告;
(六)工程報建手續;
(七)其他規定需要的文件資料。
第八條 質量監督站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提供文件、資料是復印件的應加蓋合法的印章)。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準予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手續。
建筑預制構件、預拌砼生產廠家,每年四月底前統一辦理監督注冊手續。
第三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第九條 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實行質量監督工程師責任制,項目質量監督工程師對監督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督責任。
第十條 質量監督工程師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管理情況、設計圖紙、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編制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第十一條 監督工作的重點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合法性及工程建設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及影響使用功能的內容。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各方質量行為的監督:
(一)建設單位:
1、工程項目報建審批手續齊全;
2、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要求;
(1)按規定進行了施工圖審查;
(2)按規定委托監理單位;
(3)自行管理工程質量的,應建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4)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
3、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隨意肢解工程、違法發包;
4、必須嚴格執行施工現場材料、設備見證取樣及準用證制度;認真按國家及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合同、圖紙等履行管理職能;
5、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和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價竟標及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6、按合同規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建材、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質量要求;
7、未經設計部門同意并簽字,不得強迫施工單位改變設計意圖。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8、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的程序、內容、執行標準應符合有關規定及標準;
9、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提供的備案資料應完整,能真實反映工程質量狀況。不得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10、對用戶的投訴,應積極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質量監督機構。
(二)勘察、設計單位:
1、建設工程必須遵循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
2、依法承攬工程勘察設計任務,且與本單位資質相符;
3、主要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相符;
4、圖紙及設計變更簽章手續齊全;
5、認真進行技術交底、圖紙會審,及時處理設計問題,認真履行簽字手續,積極配合施工;
6、不得非法指定材料和設備的生產廠、供應商;
7、應積極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三)施工單位:
1、所承擔的任務與其資質相符,項目經理與中標通知書相一致,簽訂了施工合同,無非法分包,轉包工程項目的行為;
2、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保障體系,全面落實質量責任制,施工現場要有各專業配備齊全的項目管理班子,有關人員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3、編制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并認真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嚴格執行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有關技術標準,并按施工圖及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
4、工程技術資料要及時收集、評定、整理,各項檢查評定、驗收資料要真實、準確,并與施工進度同步,不得有弄虛作假行為;
5、嚴格執行建筑材料、設備進場驗收制度、用前檢驗制度、準用證制度、見證取樣制度等;
6、未經設計單位同意并簽字,不得擅自變更設計;
7、加強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計量、試驗等基礎性工作;對建設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妥善保管;
8、按有關規定進行各種功能性檢測。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事故)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和認真處理;
9、施工過程中可能對周圍建筑物結構造成影響的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0、建立工程例會制度,按要求認真填寫施工日志;
11、交付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并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12、按規定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對用戶的投訴應積極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扯皮。
(四)監理單位:
1、所承攬的工程與其資質相符,并簽訂監理合同,各級監理人員必須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2、建立符合規定、專業人員配套齊全的項目監理班子,落實總監負責制,建立健全現場管理的各項制度,落實質量責任制;
3、組織圖紙會審,審查施工組織設計;
4、制訂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并按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進行監理,編制監理月報,認真記錄監理日志,監理檔案真實、齊全;
5、監理單位應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6、嚴格依照法規、標準和合同對施工質量實行監控;
7、嚴格執行材料、設備見證取樣及準用證制度;
8、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及操作工藝,對隱蔽工程、分項或檢驗批及時進行驗收簽認;
9、執行工程例會制度,并有完整的會議記錄;
10、不得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廠、供應商;不得將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按照合格簽字,發現現場使用不合格材料、構配件、設備的現象和發生的質量問題(事故),及時督促、配合責任單位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
實體質量監督以抽查方式為主,并輔以科學的檢測手段。地基基礎實體必須經監督檢查后方可進行主體結構施工,主體結構實體必須經監督檢查后方可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一)地基及基礎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1、質量控制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
2、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地基檢測報告和地基驗槽記錄;
4、抽查基礎砌體、混凝土和防水等施工質量。
(二)主體結構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1、質量控制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
2、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涉及結構安全的重點部位(砌體、混凝土、鋼筋等)施工質量抽查情況和檢測;
4、混凝土構件、鋼結構構件制作和安裝質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1、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及見證取樣檢測報告;
2、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和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工程安全檢測報告和抽查檢測;
4、水、電、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試驗資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檢測記錄;
5、工程觀感質量。
第十四條 監督人員按照監督計劃執行監督任務。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隨機抽查頻率和力度,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五條 監督計劃所列的必監項目,建設(監理)單位必須提前3天通知質量監督站進行檢查。凡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驗收未經質監站監督核驗及監督計劃所列必監項目未經質監機構監督檢查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
(一)質量監督工程師在監督檢查、檢測中所發現的一般工程質量問題,應簽發“工程質量問題整改通知書”,并責成施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由建設(監理)單位負責落實,并將處理及落實情況報質量監督站備案。
(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一般質量事故,經認真確認后,應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施工單位提出處理方案。方案必須取得建設(監理)、設計單位認可,并經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后方可實施。整改完畢經建設(監理)、設計單位認可,報質量監督機構落實后,才能進行下道工序。
(三)對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按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現場管理人員或施工人員對質量監督工程師的提問,應如實回答,并協助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證和監督檢查條件。
第四章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第十九條 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進行: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 審核簽字;
3、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4、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要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5、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7、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9、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并出具認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1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驗收5日前,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全過程。審核其竣工資料,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10日內對驗收組織形式、程序、內容、驗收結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竣工驗收備案實施機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提交相應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對不符合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機構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責令限期整改,建設單位重新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已經投入使用的工程,責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發現建設(監理)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提出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參加驗收的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有爭議時,由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裁定。
第五章 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凡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和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均屬投訴范圍。
超過保修期,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由產權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根據質量投訴的情況,需檢測的可責成有關單位委托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設單位所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積極妥善地處理好工程質量投訴并依法承擔各自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對工程建設中出現的質量爭議,由質量監督機構依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裁定。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單位對質量問題久拖不決,質量監督機構有權責令改正,對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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