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暫行)
各有關單位:
現將《賀州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賀州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暫行)
根據自治區經貿委、公安廳、建設廳、交通廳《轉發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桂經貿貿易〔2003〕446號)精神,賀州市從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市人民政府10月26日發布了《賀州市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為貫徹執行《賀州市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目前實際情況,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包括重點工程、市政工程、防洪工程、橋梁、工業與民用建筑以及各類開發和工業園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 單項工程混凝土用量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或總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新建、擴建、改建、續建工程。
(二) 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18立方米以上(含18立方米)或標準層建筑面積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新建、擴建、改建、續建工程。
(三) 屬于上述(一)、(二)款范圍,自本管理辦法執行之日起混凝土使用量未達70%以上的在建工程。
二、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業主和施工企業,嚴禁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包括在施工現場設置的混凝土集中攪拌站。嚴禁使用無資質生產企業的預拌混凝土。
本管理辦法執行后,在建工程因使用預拌混凝土增加的工程費用,建設業主必須予以認可,并與施工企業共同確認工作量,做好銜接工作。因建設業主不予認可使用預拌混凝土增加工程費用原因造成現場攪拌混凝土的,依照《賀州市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對責任方進行處罰。
三、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審核預算(標底、標函)等,應當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
四、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站在審核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時,對未把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納入工程招標文件的,不批準辦理招標手續。
五、建設業主要把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納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預拌混凝土供需雙方簽訂的供銷合同。市建規委建管科核驗供銷合同后,符合規定的,發給《施工許可證》。
六、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接受市建規委建管科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的執法檢查,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嚴格管理,加強日常巡查。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和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要配合做好預拌混凝土推廣應用監督工作,無預拌混凝土供銷合同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簽發開工令。
各部門發現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應及時制止并報市建規委。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責任單位,市建規委責令其整改、停工,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建設工程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提交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有效證明。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未達到應使用混凝土量80%以上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八、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按期發布預拌混凝土價格信息,及時檢查生產企業公布預拌混凝土價格信息情況。
九、預拌混凝土供需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技術要求,確定供應混凝土的等級、數量、質量、時間及結算方式。需方應提前向供方提交供應計劃,供方必須保證按需方的供應計劃保質保量供應混凝土。供需雙方如有違約的,違約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
十、預拌混凝土運達施工現場后,生產企業、施工企業、監理單位(或建設業主)持證人員共同現場對每車混凝土驗收其坍落度,同時見證、取樣,制作試件,并委托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試件進行養護、試驗。
預拌混凝土的質量評定以現場驗收的坍落度值和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檢測的標準養護試件的混凝土強度值為準。
十一、未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資質的企業不得向市場銷售、供應預拌混凝土,違者按國家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
十二、不在本管理辦法范圍和經批準允許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
十三、本管理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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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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