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暫行規定
一、凡位于我市萬秀區、蝶山區、長洲區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包括重點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筑、市政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工程),從2003年9月1日起新開工的,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按使用預拌混凝土進行工程設計、編制預概算和進行圖紙審查,把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納入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
三、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須簽訂預拌混凝土供銷合同,明確供需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未簽訂供銷合同的不予開工建設。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應當以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梧州市站定期公布的《梧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為指導,由供需雙方合同約定。
四、對于下列情況,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特種類型混凝土;
2、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確實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3、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無法滿足建設需要的。經批準允許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在取得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現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2、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供應,并向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
3、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對預拌混凝土試件的制作和養護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執行,并按規定核驗出廠混凝土質量;
4、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接受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因預拌混凝土質量而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應保持清潔,配制防漏裝置,嚴禁撒漏混凝土。
六、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資質審批部門進行處罰:
1、未取得企業資質證書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的;
2、未經資質證書核發部門批準,超營業范圍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的;
3、生產、銷售的預拌混凝土不合格,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
七、按規定使用了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予以退還。
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要配合做好預拌混凝土的推廣應用工作,發現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應及時制止,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情況。
九、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否則一經查出,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由散裝水泥管理部門按其所使用袋裝水泥數量處以每噸20元的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十、對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管理規定》按其現場攪拌的混凝土量處以每立方米50元的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十一、城區所屬的城東鎮、旺甫鎮、夏郢鎮和倒水鎮的建設工程,應視城區發展情況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供應能力,積極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市轄岑溪市、蒼梧縣、藤縣和蒙山縣視本地具體情況參照執行。
十二、本暫行規定由梧州市建設規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暫行規定從2003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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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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