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華龍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濮陽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濮陽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使用水泥實行限制袋裝、扶持散裝的原則。
第四條 區商務局是全區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散裝水泥辦公室是全區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發改委、財政、建設、公安、交通、水利、環保、質檢、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支持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第五條 區散裝水泥辦公定牟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我區發展散裝水泥的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征收、管理、使用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對散裝水泥生產、經銷、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專業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 發展散裝水泥應當以市場為導向,以城市和重點建設項目為重點,逐步向農村發展。
第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工程建設或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使散裝率達到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要求,并保證生產、裝卸、運輸、儲備、使用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防止粉塵污染。
第二章 散裝水泥管理
第八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或者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發展規劃,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
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必須按時、準確地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九條 水泥生產企業、水泥粉磨站、散裝水泥中轉庫等企業應加強散裝水泥的質量管理,確保出廠(站、庫)的散裝水泥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使用的散裝水泥進行查驗,未經查驗或經查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能源、水利、公路、電力、橋涵、市政、房地產開發工程及其他建筑物等),凡預算使用水泥總量達到100噸以上的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省規定要求。
在規定區域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十一條 從2005年12月31日起,城區內全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區散裝水泥辦公室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的日常管理。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散裝水泥使用和建設施工現場使用、運輸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第三章 專項資金征收管理
第十二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管理、使用等,按照國家財政部、原國家經貿委《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23號)和河南省財政廳、商務廳《河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豫財綜〔2004〕45號)執行。
第十三條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袋裝水泥生產的企業(包括水泥熟料粉磨上)、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包括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經濟開發區建設、房屋建設開發、交通工程建設、水利工程建設等單位)及其他使用單位(包括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水泥制品企業等),均按國家政策繳納專項資金,由區散裝水泥辦公室按月足額征收。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的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擅自減免專項資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區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協同質量技術監督、統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審計、財政、建設等行政部門做好執法工作。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國家、省、市規定繳納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由區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限期繳納,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混。對于違反規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可以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三)對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散裝水泥辦公室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暫緩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退還手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對違反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由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查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未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有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有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經集中攪拌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編輯: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