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的水泥生產、供應、運輸、使用和散裝水泥管理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辦)負責組織實施。
有關區、縣要指定有關部門或專人負責散裝水泥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散辦領導。
第四條 市散辦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有關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法規,制定本市發展散裝水泥的規章制度。
(二)編制本市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組織協調散裝水泥的生產、供應、運輸、使用、儲存等工作。
(三)按規定收取、管理和統籌安排使用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五條 水泥生產和供應單位,要優先對集中攪拌等具備使用散裝水泥的單位供應散裝水泥。確因特殊情況必須使用袋裝水泥的,首先供應外地調進的袋裝水泥,如供應單位一時無法調劑解決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市散辦批準,由指定單位加工包裝供應本市產散裝水泥。
第六條 市散辦要對全市的散裝水泥運力實行總體平衡和協調。散裝水泥運輸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和市物價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收取運輸費用,違者按物價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使用散裝水泥的設施,禁止對散裝水泥進行二次包裝。水泥制品行業、混凝土攪拌站,須具備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的能力,并在保證供應的條件下,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八條 我市有農業的區、縣要逐步建立銷售散裝水泥網點,并按規定執行袋、散水泥差價,鼓勵農村建房和水利建設使用散裝水泥。
第九條 水泥生產企業、供應部門和運輸單位都要嚴格執行計量規定,堅持空、重車過磅制度,并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企業,其發放散裝水泥的能力必須達到全部生產能力的70%;在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原設計未達到上述要求的,要在投產前補足;原有的水泥生產企業,也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逐步采取措施,達到上述要求。
各級計劃部門在審批水泥生產項目時,須通知市散辦派員參加審查,并由市散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督檢查散裝水泥設施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對散裝水泥的生產、供應、運輸、使用和管理單位,完成和超額完成水泥散裝年度計劃的,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散裝水泥領導小組根據每年散裝水泥工作情況決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散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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