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節約資源,減少城市噪音和環境污染,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省人大常委會《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含茂南區、茂港區)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的管理。
市區范圍的具體界至,由市建設局會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劃定,報市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茂名市建設局辦理施工許可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送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預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預拌混凝土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市國土、規劃、發改、經貿、公安、交通、環保、物價、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
第五條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廠)的布點方案應當納入城市規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我市城市規劃、建設規模、預拌混凝土的需求量、道路交通狀況和環保要求進行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籌建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廠),必須符合我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廠)規劃。
第七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三章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管理
第八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應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止泄漏措施,防止污染城市環境。預抖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隨地沖洗運輸車,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
第十條散裝水泥專用車、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和輸送泵車為工程特種車輛,必須保證牌證齊全、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檢測合格,可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開具證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交通規費按照國家鼓勵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給予適當優惠。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進入禁區、限時路段的工程特種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辦理臨時通行證。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在運送預拌混凝土途中違章的,公安交通管理人員可在記錄違章情況并告知接受處理時間和地點后,予以放行。違章車輛和人員在卸下混凝土后,應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第十一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配備與生產經營管理相適應的攪拌稱重系統,且計量檢測設備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嚴格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質量監督檢驗,保證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和行業質量標準。
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定期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統計表。
第四章預拌混凝土的價格和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的價格由基價加浮動價構成。基價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根據成本和利潤并參考周邊城市市場價格綜合報價,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市物價局備案,并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定期公布,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單位應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購買和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第五章預拌混凝土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內的工程項目,不得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但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允許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建設工程項目除外。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施工企業應依法向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后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三十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疑土供應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符合有關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規定。
第十七條屬于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招標工程, 市招標辦應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第十八條按照本辦法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 建設或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應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書面供貨合同。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應當使用而未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
第二十條預拌混凝土的使用單位, 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及其他必要條件。施工單位應負責混凝土的成型養護。
第二十一條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交貨檢驗執行見證取樣制度。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共同做好驗收記錄,并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現場制作試塊,養護后送檢,作為混凝土強度評定依據。施工單位在提交竣工驗收資料時,應同時附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混凝土強度檢測報告和現場取樣的混凝土試塊強度檢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對預拌混凝土質量有疑問時,必須及時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反映,不得隱瞞。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現場攪拌,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預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預拌混凝土及其制品,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款的, 分別由相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預拌混凝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切實為發展預拌混凝土做好服務工作。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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