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商品混凝土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設立依照《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辦理。
第四條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應按建設部令第87號規定申請資質,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銷售。
第五條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必須選用性能先進、可靠、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的設備并配備能滿足相應業務需求的試驗室,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在生產過程中必須符合環保要求,排放的廢水、粉塵、噪音等污染物必須進行治理,達標排放。
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在混凝土出廠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各項原材料和混凝土的質量檢測報告,確保有關技術資料齊全。
第六條商品混凝土攪拌站辦理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時,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核實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
第七條市造價管理站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價格信息,作為市場概、預算的計價參考,具體工程由市場競爭報價形成價格。
第八條建設單位必須在招標文件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47條中明確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條款。
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珠海市商品(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明確混凝土的價格、數量、強度、等級、供應時間、運輸辦法、驗收條款及違約責任等。
施工單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前須出示上述兩種合同,經審核、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該工程的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政府、國有和集體企業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須在市建設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實行原材料和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并按有關規定對商品混凝土攪拌站試驗室進行資質評審。
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須按有關規定繳付質量監督費。
第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應在24小時之內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口頭報告,并在三天內以書面方式報告。
1、混凝土的凝結時間、和易性不符合要求導致施工現場無法施工;
2、混凝土強度偏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質量事故隱瞞不報。
第十二條商品混凝土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質量爭議,應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對混凝土質量進行技術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供、需雙方根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出具的檢測報告,對各自應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應接受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安全機構應定期對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及防止粉塵、污水、噪音等措施進行安全檢查。
施工單位在進行商品混凝土澆筑過程中的安全應符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有關規范、規程和規定。
第十四條城市建設管理監督單位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對現場施工工地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的,應及時制止并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根據各自的職能對現場施工工地進行質量、安全和使用監督時,發現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的,應及時制止并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對違反規定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在建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該工程進行停工處理,并按《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凡接《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應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已竣工工程,經發現查實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構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規定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商品混凝土攪拌站與使用單位簽訂《珠海市商品(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后,使用單位違約不使用并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應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我市建設工程實驗室不得再接受按規定應使用商品混凝土項目的混凝土配合比的實驗委托。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珠海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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