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條例》:違規用“袋”處以重罰
《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在注解建筑經營活動定義范圍時,增加了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的內容。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在論及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中,把散裝水泥、墻體改革管理機構納入其中。
《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使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材產品目錄。”
《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建設工程中鼓勵使用散裝水泥,限制使用袋裝水泥,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建設工程中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在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域內,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
該《條例》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其中第八十八條規定:對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域內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除責令改正外,并課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處罰。第八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應予以補繳,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條例》第九十條還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單位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同時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快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進程的要求,吉林省從大與時俱進地在地方法規中增加了促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有關規定,對這幾項工作無疑將是極大的促進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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