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實施細則
宿建發[2003]95號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商品混凝土發展步伐,加強文明施工現場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依據《散裝水泥發展“十五”規劃》(國經貿資源[2001]1002號)、建設部《關于加快發展預拌混凝土的若干意見》(建建[1996]193號)、宿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宿政發[1998]125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宿遷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商品(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宿遷市建設局依據職能負責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宿遷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為具體實施單位,履行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過程的檢查監督,協調管理。
第四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布點和設立應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規模、商品混凝土的需求量以及區域道路交通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合理規劃設置。
第五條 市建設局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按照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并接受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
第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批準,并按規定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八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定期向社會發布商品混凝土指導價,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價格應根據各時期的指導價合理確定商品混凝土的售價。各商品混凝土企業應當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在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的前提下,努力降低生產成本,降低商品混凝土售價。
第九條 銷售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明確混凝土種類、強度、等級、數量、坍落度、砂石粒徑、水泥品種、氯化物總含量及價格、交貨時間及期限、施工及交貨地點。合同一經簽訂,供需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
商品混凝土運達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在工程監理監督下做好驗收記錄,并按國家或行業規范、標準要求,現場制作試塊,作為結構混凝土強度評定依據,混凝土檢測頻率執行國家或行業相關規定。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必須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防滲漏措施,禁止隨地沖洗車輛和沿途拋、灑、滴、漏。
第十一條 在市規劃區范圍內,投資50萬元以上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建筑工程,磚混結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及上部結構中一次澆筑混凝土量20M3的工程;市政、道路、橋梁等其它工程一次澆筑20m3混凝土以上的,都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二條 按規定應該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禁止在施工現場架設混凝土攪拌機攪拌混凝土。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因道路狹窄,商品混凝土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或因用量小、工程需用特殊混凝土等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前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符合工程質量、環境保護、文明工地的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按規定應該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
(一)建設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必須將使用商品混凝土作為一項必備條件列入,投標單位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編制投標標書。
(二)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在對招投標工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對是否使用商品混凝土進行監督,對應當使用而未使用的工程,不予備案;市建筑工程管理處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對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在組織工程驗收時,對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不予驗收。
(三)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七日內,應進行商品混凝土招標。
第十五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月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當月產量、質量報表。對產品質量差、信譽不好、用戶反映強烈的生產企業要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根據國務院《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以上實施細則自2003年4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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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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