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廣元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有關行政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水泥從出廠、運輸、儲存到使用等環節均不用紙袋等包裝,直接通過專用器具進行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四條 水泥的生產、使用實行“限制袋裝、扶持散裝”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裝辦)負責行政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其它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區)政府要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散裝水泥發展規劃應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將散裝水泥供應量和散裝率列入工作計劃,并對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散裝辦,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貫徹國家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法規、政策;編制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年度計劃、規劃,并組織實施;按規定征收、管理、使用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八條 市公安、交通部門對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進入市區散裝水泥庫、混凝土攪拌站和工地的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應當依法及時辦理通行手續,提供行車方便。對專用車輛的交通規費,應根據國家鼓勵政策,給予優惠。
第九條 進入市區的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應保持清潔,防止污染城市環境。
第十條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應配置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和運輸設備,水泥制品企業和施工單位應配置相應的散裝水泥接收裝置,提高散裝水泥供應能力和使用能力。
全市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初步設計審查時須有市散裝辦審查意見,散裝水泥設備、設施能力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批準建設。
第十一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確保出廠產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對未經查驗或查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下列工程和生產企業應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
(一)重點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城市房建、交通公路建設、水利工程等);
(二)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有條件的縣(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三)水泥使用量達300噸以上的其它建設工程;
(四)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工程或企業,因條件限制暫不能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散裝辦同意,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第十四條 在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逐步禁止現場攪拌,其具體規劃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四川省控制對企業進行檢查的規定》,對水泥生產企業生產散裝水泥,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混凝土攪拌站、水泥制品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情況進行檢查。接受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報表、票據和資料。
第十六條 袋裝水泥生產企業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散裝水泥的發展、推廣和鼓勵使用散裝水泥。具體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要按照《四川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除國家明確制定的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減免散裝水泥專頃賚金。
第十九條 市散裝辦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但不得重復征收。
征收或受委托征收專項資金,均必須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
市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當使用而未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因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末輕同意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域內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規定的,由市財政等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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