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制簡介
為了應對溫室氣體排放對全球氣候變化帶來的嚴重影響,20多年來,人類社會進行了持續不懈的努力。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是這種努力的里程碑式的極其重要的成果。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之下,世界各國最終簽署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規定在2008到2012年的第一個承諾期內,工業發達國家必須將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在1990年排放總量的基礎上減少5.2%;發展中國家在此期間不承擔減排義務,而且可以將本國實現的減排量出售給發達國家,換取資金與技術,再用于國內的環境保護事業,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這就是《京都議定書》所設計的“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Clean Development Machanism)”的精髓。
CDM是《京都議定書》第12條所建立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一種國際合作機制。《京都議定書》所設計的CDM包含雙重目的: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幫助發達國家實現其減限排承諾。CDM規定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的合作,將項目所實現的“核證減排量(CERs)”用于發達國家締約方完成他們在議定書中的減排承諾 。CDM被普遍認為是一種“雙贏”機制:發展中國家通過合作可以獲得資金和技術,有助于實現自己的可持續發展;發達國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國內實現減排所需的高昂費用。
清潔發展機制為發達國家實現減排承諾提供了另一種可行的途徑。在全球范圍內,無論在哪里進行減排,效果都是一樣的,但在發展中國家實現減排所需的成本與難度相對更低一些。CDM模式的主要內容是,發達國家可以在發展中國家的項目中投入資金、技術,幫助其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然后向發展中國家購買其減排量,這樣發達國家就能以比較低的成本完成減排承諾。CDM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創造了一種商機,使溫室氣體的減排量可以作為商品在國際市場上進行交易,發展中國家可以通過CDM項目獲得一定的資金和較先進的技術。以內蒙輝騰錫勒風電項目為例,該項目總投資 17,377萬元,計入期為2004—2013年共10年,每年CO2減排量為50,000噸,該減排量將銷售給荷蘭政府。CO2減排量價格為5.4歐元/噸CO2,10年間企業共增加額外收益270萬歐元。
二、CDM項目的開發和實施
一個典型的CDM項目從開始準備到最終完成減排交易,需要經過如下一些主要階段:
1.項目識別(PIN)
2.項目設計(PDD)
3.參與國的批準
4.項目審定(Validation)
5.項目注冊(Registration)
6.項目實施、監測與報告
7.減排量的核查和核證(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8.減排量的簽發
9.減排量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執行
1、項目識別
這是CDM項目開發和實施的第一步。這一階段屬于CDM項目的概念設計階段。項目的類型、規模等的選擇將對項目實施過程中適用的規則和程序、項目的交易成本、項目是否能夠順利注冊、實施并獲得減排量等產生重要影響。
2、項目設計
項目設計文件包括的內容如下:
A.項目活動概述
B.基準線方法學的應用
C.項目活動的持續時間/計入期
D.監測方法學的應用和監測計劃
E.溫室氣體排放的計算
F.環境影響
G.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項目設計文件還包括4個附件:
附件1:項目參與者的聯系信息
附件2:公共資金信息
附件3:基準線信息
附件4:監測計劃
3、項目批準
所謂批準是指參與項目的各締約方批準該項目作為CDM項目,而非一般意義上的項目批準。一個CDM項目要進行注冊,必須由參加該項目的每個締約方的國家CDM主管機構出具對該項目的批準函。前一個階段完成的項目設計文件等技術支持文件對于項目能否順利獲得批準具有重要影響。
根據我國政府頒發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我國的國家CDM主管機構,國家發改委依據國家CDM審核理事會的審核結果批準CDM項目,并代表中國政府出具項目批準書。
4、項目審定
一個項目只有通過審定程序,才能成為合法的CDM項目。因此,相關的技術準備工作完成之后,項目參與者應該選擇合適的經營實體并與之簽約,委托其進行CDM項目的審定(validation)工作。該經營實體主要基于項目建議者所提交的項目設計文件和CDM的相關要求,對項目活動進行審查和評價,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 符合CDM的參與要求。
? 征求了當地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對其進行了總結并且給予了適當的考慮。
? 進行了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并且提交了相關文件。
? 項目活動預期可以帶來額外的溫室氣體減排效益。
? 采用了經過執行理事會批準的并適合本項目的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
除了審查項目設計文件之外,經營實體在審定CDM項目的過程中還將安排一個30天的評論期,以聽取各締約方、各利益相關者、《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認可的非政府組織對項目的評論,同時應將這些評論公諸于眾。
在評論期結束之后,經營實體將根據各種信息完成對該項目的審定報告(validation report),確定該項目是否被認可,同時將核實的結果通知項目的參與方。如果不認可該項目,還應該給出原因。
5、項目注冊
如果簽約的經營實體認為一個建議的項目符合CDM項目的核實要求,則它就會以審定報告的形式向CDM執行理事會提出項目注冊申請。審定報告中需要包含項目設計文件、東道國的書面批準以及它如何處理所收到的公眾關于該項目設計文件的評論。在向執行理事會提交審定報告的同時,該經營實體還應該將該報告公諸于眾。
CDM執行理事會接到要求注冊的申請8周之內,如果沒有項目的參與者或者至少3名執行理事會的成員要求對該項目活動進行審查,則認為該項目自動注冊成功。如果項目參與者或者至少3名執行理事會的成員要求,執行理事會應該對該項目進行審查。但是,審查應該僅限于與審查要求有關的事項。而且,最終的審查結論應不遲于提出審查要求之后的第二次理事會會議。
如果審查通過,該項目即可進行注冊。如果審查發現該項目不符合CDM的有關要求,也并不意味著該項目完全失去了作為CDM項目的資格。經過適當修改的項目,如果符合了CDM關于核實和注冊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作為合格的CDM項目進行注冊。
只有當CDM項目通過了執行理事會的注冊,該項目方可產生法律與交易意義上的減排量。
6、監測與報告
完成注冊的CDM項目即可進入具體的實施階段。要確定項目的減排量,需要對項目的實際排放進行監測。根據規定,在CDM項目的設計文件中,必須包含相應的監測計劃,以確保項目減排量計算的準確、透明和可核查性。同時,監測計劃所應用的方法學必須是經過批準的方法學,并且獲得經營實體的認可。因此,這個階段的主要活動是,項目建議者嚴格依據經過注冊的項目設計文件中的監測計劃,對項目的實施活動進行監測,并向負責核查與核證項目減排量的經營實體報告監測結果。這個階段的工作主要由項目參與者負責,并接受經營實體的監督和檢查。
監測中需要獲取的數據和信息包括:
? 估計項目邊界內排放所需的數據
? 確定基準線所需的數據
? 關于泄漏的數據
項目參與者應嚴格按照計劃進行監測并按期向實施核查與核證任務的經營實體提交監測報告。
7、核查和核證
實施了監測計劃并提交了監測報告以后,CDM項目就進入了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階段。所謂核查,是指經營實體對經注冊CDM項目在一定階段的減排量進行周期性的獨立評估和最終確定。所謂核證,是指該指定經營實體以書面形式保證某一個CDM項目活動實現了經核實的減排量。根據經核查的監測數據、經過注冊的計算程序和方法,經營實體可以計算出CDM項目的減排量。
如果指定經營實體認為監測方法正確,而且項目的文檔完備且透明,它就可以向項目的參與方、相關締約方和執行理事會提交核證報告。核證報告需要向公眾公開。
8、CERs的簽發
核證項目減排量的下一步是簽發項目所產生的CERs。指定經營實體提交給執行理事會的核證報告實際上就是一個申請,請求簽發與核查減排量相等的CERs。
如果在執行理事會收到簽發請求之日起15天內,有任一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或者至少三個執行理事會的成員提出需要對簽發CERs的申請進行審查,則執行理事會應該在收到請求的下一次會議上決定是否對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將局限在指定經營實體是否有欺騙、瀆職行為及其資格問題。而且,審查應該在作出決定的30天內完成并將其決定通知相關各方。如果沒有收到此類請求,則可以認為簽發CERs的請求自動得到了批準。
9、CERs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執行
這是CDM項目實施過程中極其重要的一個環節,是CDM賴以存在的核心條件,是減排量價值得以實現的最終步驟。其主要活動是指項目實體將經過核證的減排量銷售給附件一國家的相關機構并收回資金的全部過程。目前,國際碳市場中的主要買家包括日本、荷蘭、英國、德國、西班牙、奧地利、意大利、世界銀行和加拿大等,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公共和私人部門等。2004年1月到2005年4月期間,國際市場上CERs的交易價格大致為每噸CO2當量3-7美元,因項目類型、合作方式、合同條款等不同而形成價格上的差異。一般而言,賣方能夠提供的關于CERs的確定性越大,CERs的價格也就越高。需要說明的是,隨著議定書的生效,CERs的國際市場價格也在逐步走高,大部分目前交易的價格約在7美元以上。
減排量(CER)既不是實物商品,也不是技術商品,而是一種信用商品;CER的交易談判、合同簽訂與執行既有與傳統商品相似的地方,也有其特殊之處,項目公司應當對此有足夠的重視,應當聘請專業的代理機構處理此類事務以降低風險、提高效率。
三、為什么需要專業服務公司來幫助企業開發CDM項目?
為了使一個項目能夠成為合格的CDM項目并獲得實際的經濟收益,必須完成一整套復雜的識別、開發、申報、核實、注冊與交易程序,包括尋找潛在的買家并簽署買方意向函;項目設計文件的制作與申報;具體參數的選取、計算與評估;與多家國內外相關機構的聯絡、談判、簽約并須解決由此而產生的語言交流障礙等等。專業的咨詢機構熟悉CDM的模式與運作程序,掌握CDM項目開發標準與流程,有廣泛的國內外聯絡通道與客戶網絡,同時具備專業的語言交流能力,他們的參與可使CDM項目的開發與運行更加規范,更有效率,使項目單位集中精力于項目的建設與管理,為項目單位獲取更多收益。因此,建議項目單位在 CDM 項目開發過程中,聘請專業咨詢服務公司來協助完成各種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協助進行各種專業的商務談判,協助辦理各種復雜的申報和審批程序,以使企業節省時間和精力,保證項目按照計劃投入運行。
四、CDM項目類型
五大類型:
①節能/能效;
②能源替代;
③可再生能源;
④植樹造林;
⑤CO2固存。
其中,中國發展CDM重點領域包括:
? 可再生能源領域
? 能效提高領域
? 甲烷回收利用項目和煤層氣開發
目前較為成熟的CDM項目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行業:
1. 風力發電;
2. 天然氣發電和天然氣熱電聯供;
3. 煤層氣發電和煤層氣綜合利用;
4. 生物質能(秸稈、稻殼、蔗渣等)發電;
5. 垃圾填埋氣(甲烷)發電;
6. 工業廢熱廢氣利用(水泥余熱發電、焦爐尾氣發電等);
五、“額外性論證與評價工具”要點分析
1. CDM項目減排效益的額外性問題是CDM方法學的一個核心問題, 涉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CDM項目減排額轉讓交易時的全球環境效益完整性。
2. 額外性含義: CDM項目活動所產生的減排量相對于基準線是額外的, 即這種項目活動在沒有外來的CDM支持下, 存在諸如財務、技術、融資、人才和實施風險等方面的競爭劣勢和各種障礙因素, 靠現有的傳統條件難以實現, 因而該項目的減排量在沒有CDM時就難以產生。反言之, 如果某項目活動在沒有CDM的情況下能夠正常商業運行, 那么它自己就成為了基準線的組成部分, 那么相對該基準線就無減排量可言, 即無減排量的額外性可言。
3. 額外性另一種表述:如果CDM項目活動能夠將其排放量降到低于基準線情景的排放水平, 并且證明自己不屬于基準線, 則該減排量就是額外的。所以額外性和基準線是CDM項目合格性問題的兩個互為依存的條件。
4. 為什么要具備額外性:CDM項目合作對發達國家而言, 本質上只是換個地方實現低成本減排,而發展中國家在自己的經濟和科技發展進程中也在不斷實現減排, 這和CDM減排無關; 那么發達國家就必須在發展中國家自身減排的基礎上, 通過CDM項目活動取得額外的減排量, 它才有資格將其作為抵銷額頂替國內高成本的減排量,這樣才能符合工業發達國家履行減排義務的環境目的, 確保CDM的全球環境效益完整性, 也就是帶來實質性減排。事實上, 一個發達國家和一個發展中國家進行CDM減排量交易前的排放量之和應當和交易后的相等而不能增加, 只是減排總成本下降了。
5. “額外性論證與評價工具”是一套完整的準則,它通過一系列的分析步驟進行邏輯推理, 從正反兩個方面, 充分必要地論證擬議的CDM項目是否具有額外性。
六、額外性論證的經驗和體會
1) 額外性具有時效性: 隨著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國產化、商業化的漸次推進, 有些項目會逐漸失去額外性;所以需要把握發展趨勢, 把握開發時機, 確保CDM項目在減排量計入期內具有充分的額外性。
2) 額外性具有地域性: 由于工業結構、技術水平、燃料價格等等因素的差異, 同一項目類型在不同的地區可能會有不同的額外性論證結果。這時需要因地制宜, 恰如其分地識別和論證為什么擬議的CDM項目在當地具備或不具備額外性, 避免一概而論, 避免一刀切。
3) 額外性與鼓勵政策法規的互補性: 對屬于國家或地方可持續發展優先領域的項目類型, 政府的鼓勵類政策法規與CDM機制往往并行不悖, 殊途同歸, 都是幫助克服障礙促進發展, 但在額外性問題上則可能會“撞車”。這時需要妥善論述鼓勵類政策法規對該項目的有效性范圍和程度, 找出該項目的CDM額外性的存在空間, 使得兩者互相補充、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撞車”。另外為避免“撞車”, 可參考最近的CDM 執行理事會會議為此而提供的一系列指南, 有助于在額外性論證時如何考慮和處理政策法規對CDM項目的影響。
4) 理論與實踐的統一性: 論證CDM項目額外性的理論原則是國際承認的游戲規則, 必須遵守; 但在實際應用時要與國內的實際情況和具體的CDM項目實踐相統一。在開發具體CDM項目時往往會遇到這樣的一些實際問題:
a.在開發CDM項目時,該項目的國內可行性研究報告往往已經論證了項目的技術經濟與財務的可行性。這里會產生兩個問題:第一,由于歷史上的計劃經濟體制造成的思維慣性, 在向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時, 往往將七分可行說成十分可行, 以求批準立項,獲得國家撥款或貸款。但這對于CDM恰恰無效, CDM的額外性需要遵循“逆向思維”, 即你在開發項目時存在諸多困難和障礙,需要CDM幫助克服,需要先進的技術支持,需要減排額的收益帶來的財務支持。第二,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往往立足于為達到項目投資的“還本付息”能力, 從保證必要的內部收益率出發,倒推出假定的銷售價格。這就掩蓋了項目實際可能存在的財務指標缺乏可行性的事實, 而這正是該項目具有額外性的依據。因此這時需要實事求是地根據實際的市場價格, 考慮有CDM減排量收益和沒有CDM減排量收益時的兩種情景, 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和基準線項目進行財務分析比較, 獲得預期的額外性論證結果。
b.項目已經列入國家和當地的發展規劃, 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準,或項目的設備招標工作已經開始,或項目已經動工建設,這些情況都會對CDM的合格性與額外性論證帶來負面影響,甚至使項目完全喪失合格性條件而浪費項目資源。對部分此類項目可以采取一定的合規手續加以補充、挽救,使其恢復CDM項目的合格性條件,但并非所有的此類項目都有挽救余地,需要個案分析,個案調整。有鑒于此,正需要大力推廣CDM知識,便于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的高層決策人員在項目開發的最初階段,甚至在政府的行業規劃階段,就引入CDM概念,使盡可能多的CDM項目獲得其原本具備的合格性條件,為更多的企業創造更多的額外收益。
c.有的企業希望通過CDM的實施獲得國外的直接投資。CDM的設計本意是通過減排額的交易這種市場化的工具來實現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減排的資金支持,境外買方一般不對項目進行直接投資。確有一些境外機構既購買減排額,也投資CDM項目
本身,這是他們各自的經營政策所決定的,與CDM開發是完全不同的兩類業務。當然,這兩種業務的結合可以更有力地推動國內企業實施CDM項目,擴大項目來源,可是須把握一條界限:如外方投資達到控股地位時,則該項目就喪失了向中國政府申報CDM的基本條件,因為中國政府只受理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申報的CDM項目。
d.先進技術設備的制造廠家無法申報CDM。因為先進技術設備的制造能力并不能直接帶來實際的可測量的減排量,減排量產生在用戶側該技術設備的運行時刻。制造廠要把先進技術設備制造作為使用這類設備的CDM項目活動, 就會在項目邊界、項目基準線方法學和額外性以及減排量計算和監測方法學方面產生一系列機理性的問題。至今還沒有人提出這樣的CDM項目和方法學概念設計, 因為這時項目邊界是開放不確定的;制造廠原則上不直接享有該類設備產品運行產生的CDM減排量及其財務收益, 除非它也享有用戶的股份并作為該CDM項目的一個參與方; 當然制造廠也間接獲得該設備作為CDM項目減排技術帶來的好處, 因為CDM項目擴大了該設備的市場份額, 幫助制造廠做了廣告, 實際上為制造廠擴大了銷路,增加了收益。
e.其它一些“非標準”的CDM項目, 比如開工或運行一半的項目, 由于事先可行性論證不足, 倉促上馬, 半途出現資金、技術或經營環境方面的困難, 呈現出 “額外性”征兆, 轉而求助于CDM; 比如大宗分散用戶的節能減排產品的推廣使用,諸如綠色照明高效燈泡、太陽能熱水器、生物柴油銷售等; 這些項目活動存在理論上的CDM減排量和額外性, 但在實際CDM項目設計上需要提出新的概念和可接受的以及可操作的方法學。
以上是我們對CDM的理解和在開發過程中的一些經驗及體會,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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