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青島市和各縣級市(區)經濟(工交)委員會(或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各縣級市(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業務上受市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四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本地區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扶持散裝水泥推廣費(以下簡稱扶散費);
(四)負責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組織推廣應用發展散裝水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五)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生產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經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第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自動吸塵、計量準確、配套齊全的散裝水泥發放、運輸設施?,F有水泥生產企業發放散裝水泥的能力應當達到其生產能力的70%以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含生產線)發放散裝水泥能力應當達到100%,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建設。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具備散裝水泥加工使用設施、設備方可參加本市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投標。
第七條 水泥使用量在5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包括基本建設工程、技術改造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70%以上,其他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60%。
以水泥為主要生產原料的混凝土攪拌站和建筑構件生產企業,其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100%。
第八條 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按每噸3元的標準繳納扶散費;出口的袋裝水泥,免繳扶散費。
水泥使用單位達不到散裝水泥使用率的,每使用一噸袋裝水泥,繳納扶散費20元。因工程建設須使用特種水泥的,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核準,其使用的袋裝特種水泥,免繳扶散費。銷售和使用散裝水泥免征扶散費。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泥生產企業應當繳納的扶散費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征收,鄉鎮水泥生產企業應當繳納的扶散費由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收取。上述收繳費用的60%,由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投放于上繳費用的水泥生產企業,??钣糜谄髽I散裝水泥設施建設,由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監督使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開工報告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水泥計劃用量每噸20元預繳扶散費。施工單位包工包料的,扶散費由施工單位繳納。工程開工后,達到散裝水泥使用率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將扶散費予以退還;未達到規定的散裝水泥使用率,其不足部分的扶散費不予退還。不按規定預繳扶散費的,建設部門不予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一條 扶散費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在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嚴格財務管理,實行獨立核算,嚴格遵守財務及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攤派和挪用扶散費。
第十二條 扶散費主要用于:
(一)水泥生產企業和建設單位建設、購置散裝水泥設施;
(二)研制開發散裝水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三)發展散裝水泥的宣傳、培訓和信息交流;
(四)獎勵在提高散裝水泥使用率和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五)管理經費開支。
第十三條 對以扶散費形成的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縣級市(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水泥生產、使用企業收繳、管理、使用扶散費情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對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規定處理。對拒不繳納扶散費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補繳。
第十五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到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6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山東省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