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雪克來提.扎克爾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運、使用水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逐步限制使用袋裝水泥。
第四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天山區、沙依巴克區、新市區、水磨溝區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烏魯木齊縣、頭屯河區、東山區、達坂城區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逐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五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散裝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受市經濟委員會的委托,具體負責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
發展計劃、建設、財政、環保、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散裝水泥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旋窯型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應當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70%以上;立窯型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應當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50%以上。
第七條 新建(含新建生產線)、擴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照散裝水泥發放能力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70%以上的要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建設。
第八條 大中型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工程建設項目,水泥使用總量達500噸以上的,其散裝水泥使用量應當達到水泥使用量的60%以上。
第九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均化、化驗、計量等工作的管理,確保散裝水泥質量合格、計量準確。
第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配備相應數量的散裝水泥專用車輛、流動儲運罐等專用設備、設施。
第十一條 水泥生產、運輸企業和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散裝水泥裝卸、運輸、儲存和使用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按國家標準組織生產,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預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檢測,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企業應采取措施,保證預拌混凝土的裝卸、運輸、儲存和使用設施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的規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工程建設項目不能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建設開工前15日內,將有關情況告知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
(一)所需混凝土為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使用預拌混凝土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攪拌車、混凝土泵車進入市區和其他交通控制路段,需要辦理車輛通行手續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通行手續,提供行車便利。
第十六條 袋裝水泥生產企業、使用單位,應當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的,按照每噸1元的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照每噸3元的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使用水泥,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建設概算預計水泥使用量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市財政部門和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核實后,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清算手續。
第十九條 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統一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專用票據。
第二十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主要用于: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宣傳;
(六)表彰、獎勵對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七)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一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取、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 4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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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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