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筑、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項目、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或新建、改建、擴建混凝土構筑物的,須按本辦法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
第三條 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社會經濟效益,限制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凡新開工的建設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對施工企業征收發展散發水泥專項資金,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的結構類型、建筑面積、預計袋裝水泥用量每噸預征收2元。
第四條 為了鼓勵扶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凡交納了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施工單位,使用散裝水泥量超過總量50%以上,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依據工程項目決算實際使用散裝水泥量,按預征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每噸2元給予返還。
第五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納入市財政專項統一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的征收與返還由市建管局按建設項目統一進行辦理。
第六條 散裝水泥銷售單位應向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提供散裝水泥儲存罐,并按施工進度隨時保證水泥使用的數量。
第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散裝水泥銷售單位必須保證散裝水泥產品質量、供貨數量和服務質量,對水泥生產企業和散裝水泥銷售單位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由市建管局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頒發散裝水泥準用證,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并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社會服務信譽差的散裝水泥經銷單位隨時取消準用資格。
第八條 在使用散裝水泥時,施工現場的不同水泥標號的散裝罐應設置明顯標志,應有專用的計量器具,保證施工水泥計量的準確。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建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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