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預拌商品砼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鄭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24號)及現行的國家技術標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供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鄭州市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具體實施,其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如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劑等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抽檢,并進行對比試驗。抽檢和對比試驗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監管,并報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必須持有效的資質證書到市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相應的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預拌商品砼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建立材料、生產、設備、銷售四大臺帳。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資質等級要求生產預拌商品砼。
第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按有關規定簽定供需合同,供需雙方須嚴格按合同履約。
第八條 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應當由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自行采購,任何單位不得指定材料生產廠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九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原材料進場的監管,所有原材料在進入攪拌站時,必須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驗收和檢驗,做到合格證、復試單對應,并有記錄,合格后方可使用。驗收和檢驗資料存檔備查。水泥、外加劑出現不合格情況時,應及時上報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并附加相應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必須使用質量穩定的旋窯生產的散裝水泥。禁止使用立窯水泥及袋裝水泥。
第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必須通過省級以上計量部門的計量認證。試驗室應實行主任負責制,并設有專職技術(質量)負責人,主要人員變更時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應將試驗任務量的30%對外送檢在鄭監督注冊通過的一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委托合同應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主要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修,保持設備完好。攪拌樓計量設備的精度應滿足有關國家標準中的規定。計量器具除按有關規定及時委托計量部門進行檢定外,尚應做好企業的自檢工作。
第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及繼續教育。材料員、試驗員、質檢員等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三章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驗收和檢驗
第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分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
(一)出廠檢驗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專人,根據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對出廠的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應作記錄并存檔備查。塌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廠。
(二)交貨檢驗
交貨檢驗應有供需雙方代表參加,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見證取樣,按規定送至我市監督注冊通過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生產單位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及生產單位應當在《預拌商品混凝土交貨檢驗分次記錄》上會簽。驗收內容包括:
(一)確認預拌商品混凝土類別、數量。
(二)查驗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的,應當退貨。
(三)測定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塌落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預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塌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塌落度時,應征得建設(監理)單位同意后,通知生產企業調整。
(四)目測預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驗收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監理)單位和生產單位的見證下,根據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場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檢驗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強度。取樣記錄由三方共同會簽。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和特殊要求項目的檢驗按合同約定進行。
第十六條 判定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塌落度、拌和物質量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強度以三方見證取樣送檢的試塊強度為依據;氯化物總含量以出廠檢驗結果為依據;其它質量指標的判定由供需雙方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工程交工時,有關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工程商品混凝土的用量匯總表。
(二)合同及合同評審資料。
(三)原材料出廠質量證明書。
(四)原材料檢驗、復驗報告。
(五)生產混凝土所使用材料的放射性檢測報告。
(六)混凝土配合比報告。
(七)混凝土出廠檢驗強度試驗報告、抗滲檢驗報告、強度評定統計結果以及混凝土放射性檢測報告。
(八)交貨檢驗記錄。
(九)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十)混凝土交貨檢驗強度試驗報告、抗滲檢驗報告、強度評定統計結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據國家、省、市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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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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