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黨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和《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 1997 〕 8 號)、原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散裝水泥發展“十五”規劃的通知》(國經貿資源〔 2001 〕 1022 號),現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是發展散裝水泥的重要途徑。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將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納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 124 個城市(具體名單見附件)城區從 2003 年 12 月 31 日起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區)轄市從 2005 年 12 月 31 日起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規劃及使用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的發展,確保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的供應。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四、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要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五、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專用車輛在市區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部門要盡快編制預拌混凝土預算定額。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定額標準核定的價格計算。因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八、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和運輸協調服務。
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的,有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商務部 公安部 建設部 交通部
二 00 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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