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混凝土是指實行集中拌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伴合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全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商品混凝土的政策、法規;制定我市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對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企業進行資質管理;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生產工藝設備及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第六條 設立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取得商品混凝土生產資質等級證書,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受市建設委員會的委托負責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對其人員素質、工藝條件、技術裝備、管理制度等質量保證體系應定期考核,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濟寧市城市規劃區內下列工程項目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一次混凝土需用量30立方米以上的;
(二)現澆結構的地下工程、人防工程及混凝土墻、壩等;
(三)其他需要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項目。
以上所列工程項目屬濟寧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可逐步推行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九條 濟寧市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建設單位可提出申請,經市建設委員會同意后,可以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工程項目的特殊技術要求,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滿足要求的。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專用運輸車輛由城管部門核發通行證。商品混凝土專用運輸車輛應保持清潔,杜絕漏灑,出入施工現場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暫實行市場指導價格,由市建設委員會根據上級規定和市場變化情況每季度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同時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產資質等級證書、沒有進行工商登記擅自生產商品混凝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商品混凝土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市建設委員會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使用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商品混凝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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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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