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后,由專門運輸車輛在規定的時間內運至建設施工場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泰州市城區(含海陵區、高港區、開發區建制鎮)范圍內一切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經貿主管部門是預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市計委、建設、建工、公安、工商、環保、交通、質監、城管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的規劃、設立、生產、運輸、銷售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在泰州市城區范圍內,建設和施工單位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并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工作人員現場勘驗后,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能滿足施工單位需要的;
(二)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門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建設工程對混凝土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六條 建設、施工單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環保、城管等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七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將相關費用納入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中。招標工程應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的價格信息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期公布。生產單位可根據設計要求、市場材料價格變動情況,在規定的范圍內浮動定價。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合同應明確預拌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供應數量、日期和其他技術參數以及明確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條款。施工單位須將供需合同復印件送市散裝水泥辦公室。
第十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的管理。運輸車輛應采取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不得將沖洗車輛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道。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的交通規費應當根據國家鼓勵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給予適當優惠。
第十三條 公安交警部門對需要進入城區的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通行手續,提供行車方便,以保證建設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十四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根據施工單位的預拌混凝土使用量折算散裝水泥量,結算建設單位所交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生產預拌混凝土。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供應預拌混凝土,并滿足使用單位提出的有關技術要求等。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共同做好質量驗收工作,并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現場制作試塊,作為測定預拌混凝土強度的樣本。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而給建設、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時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資料,以便做好發展散裝水泥的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保證產品質量,提高服務水平。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指導、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切實為推廣、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提供良好的服務;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1998年6月23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泰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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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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