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區范圍內生產、供應、運輸、使用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計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混凝土的管理、指導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漳州市各縣(市、區)商品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建設布點;
(二)負責商品混凝土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定期考核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人員素質、工藝條件、技術裝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等。
第五條 市規劃、土地、環保、計委、物價、公安交警、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供應、運輸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包括建筑施工企業自用混凝土攪拌站)的設備,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加快發展的方針。
嚴禁在風景區、主要街區設立分散的混凝土攪拌站。
第七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持有文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應當會同規劃、土地、環保等部門對企業生產場地布點進行現場勘察,簽署規劃布點意見后,由有關部門給予立項。
第九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新、改、擴建項目,經市計委或市經委批準立項,應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商注冊,并取得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相應的資質等證書后,方可按標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水泥必須是散裝水泥。在質量、價格同等的條件下,優先使用地產水泥。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在市區城市規劃區使用,采取分期實施、逐步推開的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建委制定。
第十二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或無法滿足使用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遵守有關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計劃任務書、擴初設計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審核預算(標底、標函)時,應當注明使用商品混凝土。屬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須在招標文件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注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起訖日期和其他技術參數、貸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商品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向不具有《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商品混凝土。
第十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保證行車安全。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規定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十八條 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市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營運證。
第十九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足夠的停車場地。
第二十條 對于緊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服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
第二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的價格,應執行本市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會同物價部門,按照省的商品混凝土定額核定,每年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并向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產品質量試驗報告單。
第二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質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凡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之建設工程,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城市監察支隊負責監督實施。對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污染環境,噪聲擾民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漳州城市監察支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漳州市建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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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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