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具體辦法》(順府發[2002]18號),加強對商品混凝土的管理,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根據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從事生產、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順德市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銷售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混凝土市場準入條件
第四條 設立新的混凝土攪拌企業,須由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根據本鎮(區)實際情況,經過可行性分析研究,提出申請,報市建設局審批。
第五條 新設立的混凝土攪拌企業,其廠址應符合我市規劃、環保、水利、航道等有關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混凝土攪拌企業,須符合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最低等級標準,并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方可進行生產經營。
第七條 混凝土專業企業最低資質等級為三級,三級資質標準為:
(一)企業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工作經歷并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二)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三)企業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以上。
(四)配有1臺30立方米/小時以上的攪拌系統,混凝土運輸車不少于5輛,輸送泵不少于1臺。
(五)企業設有混凝土專項試驗室,配備的具有上崗資格的專職實驗人員不少于3人。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市場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市場價格信息,作為市場概、預算的計價參考。
第九條
按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程,招標文件必須有使用商品混凝土條款。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必須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條款。
第十條 市建設局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每年度對各混凝土攪拌企業進行資質年檢,對各企業的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等資質條件以及市場行為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按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程,混凝土攪拌企業與使用單位簽訂《商品(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后,使用單位違約不使用并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混凝土攪拌企業應及時向市建設局報告。
第十二條 市外混凝土攪拌企業生產的混凝土在本市進行銷售使用,須到市建設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
第十三條 混凝土攪拌企業必須在核準的營業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生產工藝設備、計量檢測手段、工序質量控制等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
第十四條 混凝土攪拌企業應按規定進行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和混凝土力學性能檢測。混凝土的生產和運輸應符合《預拌混凝土》(GB14902-94)的要求。
第十五條
混凝土攪拌企業應對不同原材料、不同技術要求的混凝土先做原材料和配合比試驗,并根據氣候變化、工地施工情況、運輸時間調整混凝土的初凝時間。對于有控制混凝土收縮和水泥水化熱要求的混凝土,應做干縮試驗和水泥的水化熱試驗,防止混凝土出現開裂。
第十六條 混凝土攪拌企業應單獨建立不合格試驗項目臺帳,當出現不合格的檢驗項目時,應及時向企業的技術主管領導報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質量不合格的混凝土出廠
第十七條 市質監站受市建設局的委托對混凝土攪拌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檢查企業的資質條件和技術保證;
(二)檢查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檢查混凝土生產的技術資料;
(四)對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混凝土力學性能進行抽樣檢查。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進行混凝土澆筑和養護,應符合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驗收規范》(GB50204-2002)、《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92),并應采取措施防止產生裂縫。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保證商品混凝土從攪拌運輸車卸出至澆筑完畢不超過《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92)規定的時間。
如因施工企業的施工組織不當或其他不可預料因素造成無法卸料施工,則混凝土初凝后應作報廢處理,損失由施工企業承擔。
第二十條 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旁站監理人員必須實施全過程的跟班監督,并做好旁站記錄。
發現施工企業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旁站監理人員有權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發現其施工活動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質量的,應當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局部暫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混凝土攪拌企業、施工企業應立即向該工程的質監員口頭報告,并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質監站。
(一)商品混凝土的凝結時間、和易性不符合要求導致施工現場無法施工。
(二)商品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
第五章 商品混凝土交貨檢驗
第二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交貨時,混凝土攪拌企業應向使用方提供發貨單和出廠質量證明書,具體的內容參照《預拌混凝土》(GB14902-94)附錄A。
第二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供貨量的計算應按《預拌混凝土》(GB14902-94)第5.5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混凝土攪拌企業除按規定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出廠檢驗外,還須對混凝土進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由混凝土攪拌企業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由供需雙方協商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在監理(或建設)單位見證人員見證的情況下,由混凝土攪拌企業和施工企業的代表對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進行檢查、留取混凝土試件和合同中規定的其他指標進行檢驗,具體按《預拌混凝土》中第7.3條的規定執行。
留取的混凝土試件經混凝土攪拌企業代表、施工企業代表和見證人確認及做好標記后,由混凝土攪拌企業負責進行標準養護,到期后送有資質的質檢機構進行有見證取樣送檢。對坍落度和試件強度等指標的檢驗結果按《預拌混凝土》中第7.4中規定進行判斷。
第二十六條 混凝土攪拌企業代表、施工企業代表和監理(建設)單位見證人員應在交貨檢驗單上將檢查結果和留樣情況詳細記錄,并簽名確認。當全部檢驗結果合格,混凝土攪拌企業在交貨檢驗手續完成后,不再對施工現場的混凝土質量狀況負責;當交貨檢驗的結果出現不合格時,混凝土攪拌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混凝土攪拌企業或施工企業一方不履行交貨檢驗的工作,因混凝土質量所造成的損失由不履行的一方負責。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除按規定做好商品混凝土交貨檢驗的工作外,還須按混凝土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留取混凝土試樣,進行有見證取樣送檢工作,作為工程驗收的依據。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市質監站和各鎮(區)建管站在巡查時發現建筑工地有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的,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責令局部停工或停工,情節嚴重的報告市建設局。
第三十條 按規定應該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其工程合沒有使用商品混凝土條款的,工程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按規定應該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竣工工程,經發現查實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構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條 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施工企業違規在現場攪拌混凝土,依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資質年審不予通過,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停工整改、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等級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 混凝土攪拌企業質年檢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按《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給予降低資質等級或取消資質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制作或提供假試樣、無證試驗、超越業務范圍出具試驗報告、涂改或抽撤不合格試驗單據等行為,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不按規范、標準澆筑、養護混凝土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等處罰。
第三十六條 澆筑混凝土過程中,監理人員未履行旁站監理職責,對監理企業和有關監理人員進行通報,責令整改,并作為不良記錄載入該企業和有關人員的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提請省建設廳對企業資質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商品混凝土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質量爭議,應委托市質監站對混凝土質量進行技術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供需雙方根據市質監站出具的檢測報告,對各自應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編輯: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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