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天津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辦法》的函 簣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辦法》轉發給你們,作為工作參考。請你們進一步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研究制訂規范、科學、合理的管理方法,加強對項目經理的安全生產考核管理。
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
關于印發天津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辦法的通知 建質安[2005]569號 各區縣建委、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增強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安全生產意識,強化對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提高項目經理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現將《天津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辦法 2、天津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分值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 附件1: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安全生產意識,強化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提高項目經理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 第三條 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經理的建筑安全生產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管理。對違反安全法規的項目經理予以記分和強制培訓。 第四條 本辦法由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天津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安全站)負責實施,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建委)委托區縣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安全站)負責實施。 第五條 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實行IC卡管理。凡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均應當辦理用于記分的天津市建筑企業項目經理信息IC卡,記分管理程序(含POS機)由市安全站統一編制下發。 第六條 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本市(含中央駐津)項目經理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外地進津項目經理從辦理資質進津登記手續之日起計算。 依據安全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 6分、4分、3分、2分、1分五種。(記分分值見附件),累計最高分值為20分。 第七條 市、區(縣)兩級安全執法人員均擁有對項目經理的安全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的權利。對項目經理的安全違規行為,安全執法人員必須予以記分,但對同一項目經理的同一違規行為市區兩級執法檢查中不得重復記分。記分執行程序如下: (一)發現安全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二)按其違規行為在填寫整改通知單的同時發出《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抄告單》,違規項目經理簽字后,利用POS機對項目經理IC卡進行記分操作; 違規項目經理拒絕在《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抄告單》上簽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進行記分操作的,應在記分抄告單的相關欄目中注明情況; (三)將各自收錄的違規記分情況于檢查當日通過網絡傳遞至市安全站; 對違規項目經理拒絕在記分抄告單上簽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進行記分操作的,應根據違規事實和整改通知單,經報領導批準后,在三日內發出《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抄告單》并送達被記分的項目經理本人簽收,同時直接將記分情況通過網絡傳遞至市安全站。 對安全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與記分執行程序同步實施。 第八條 市安全站應當向社會公布項目經理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九條 項目經理一次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十條 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20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對安全違規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 市安全站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分值滿10分的項目經理進行強制培訓;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分值滿20分的項目經理除進行強制培訓外,還應當對其進行考試。 第十三條 強制培訓和考試內容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法規與相關知識。由市建委認可的專業培訓機構負責實施。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應當主動查詢自己的安全違規記分情況,并按照市安全站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強制培訓和考試。 第十五條 市安全站發現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分值已滿10分的,填寫《安全違規項目經理強制培訓通知》,書面通知其參加專業培訓機構組織的強制培訓。強制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六條 市安全站發現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分值已滿20分的,填寫《安全違規項目經理強制培訓和考試通知》,書面通知其參加專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脫崗強制培訓和考試,同時可以暫扣其項目經理IC卡。強制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接受強制培訓并考試合格后,市安全站應當及時發還其項目經理IC卡。 第十八條 記分分值滿10分的項目經理經強制培訓,原記分分值仍然保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參加強制培訓的,每逾期一個月,記分分值增加1分。 記分分值滿20分的項目經理經強制培訓、考試合格的,原記分分值予以消除,在本記分周期內自零分起重新記分。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申請補考。 第十九條 項目經理被記滿20分,經市安全站通知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參加強制培訓的,其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年度考核結論為不合格;外地項目經理下一年度備案登記時,安全生產考核結論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 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20分后再次被記滿10分的,其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年度考核結論為不合格;外地項目經理下一年度備案登記時,安全生產考核結論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對建筑安全生產違規處罰和安全事故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復議、訴訟期間項目經理接受強制培訓的時限順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分值 一、項目經理有下列安全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1.施工現場大門明顯處設置“五牌一圖”缺少的; 2.“五牌一圖”未采取格式化設置的; 3.施工現場內有一處裸露地面未采取綠色防塵網遮蓋的; 4.施工現場未采取灑水壓塵的; 5.施工現場堆放的砂石散體材料有1處底腳未砌筑50cm高度圍擋的; 6.施工現場堆放的渣土、砂石等散裝材料有1處未采取苫蓋防塵措施的; 7.施工現場物料堆放未按現場平面布置圖施行定置管理的; 8.在建筑物或構筑物內清理垃圾、渣土及易產生揚塵廢棄物未采取容器卸地的; 9.施工現場大門處未設置警衛室的; 10.對非本施工現場人員出入有1人未進行登記的; 11.施工現場人員有1人未佩戴表明身份胸卡的; 12.施工現場未設置飲水設備的; 13.建成區內施工現場廁所未采用水沖式的; 14.生活垃圾未采用封蓋密閉容器的; 15.施工現場未配備保健醫藥箱和急救器材的; 16.現場伙房有1處燃燒木材或煤炭的; 17.現場食堂炊事人員有1人未持有健康合格證的; 18.施工現場宿舍有1處采用通鋪的; 19.施工現場宿舍未按規定要求,每間超過15人住宿的; 20.按照有關安全技術標準檢查,每1處不符合規范、標準規定的; 21.對從施工現場駛出的車輛帶泥未實施沖洗的; 22.施工作業面余料未及時清理、隨意拋棄的; 23.宿舍間甬道未采用硬化鋪裝的; 24.宿舍間未設排水系統,亂潑亂倒垃圾、污水的; 二、項目經理有下列安全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1.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封閉式實體大門的; 2.施工現場內道路未硬化堅實的; 3.采用1輛未加封蓋的工程車輛運輸工程垃圾或者工程土的; 4.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未佩帶安全帽的; 5.施工現場臨邊及“四口”防護,有1處未采用標準定型化防護設施的; 6.施工現場有1處危險部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7.在禁止施工作業時間內施工,未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8.施工現場大門處未設置沖洗車輛設施的; 9.在城市建成區內施工現場圍擋未采取全混凝土地面的; 10.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未達到封閉、分步實施或者規定標準的; 11.施工現場未設排水系統的; 12.在規定區域未按規定嚴禁現場攪拌混凝土、灰土或露天堆放水泥的; 13.在未探明地下管線準確位置前盲目施工的; 14.未與建設單位簽訂環境保護的義務和責任的; 15.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與職工宿舍、現場圍擋未保持安全距離的; 16.施工現場生活區、辦公區、施工區未設置隔離設施,未滿足安全距離的; 17.宿舍內燈具距地面低于2.4m,或者采用上、下鋪,照明電源未采用36V安全電壓的; 18.宿舍內照明電源線未按規定敷設的; 19.高層建筑施工未采取隔層設置移動式簡易廁所的; 20.建筑面積5萬m2以上或者施工人員平均人數200以上較大工地未設置經過醫務培訓的急救人員值班的; 21.未做消防、保衛巡查記錄的; 22.在易燃易爆危險源點未設置明顯禁火標識的; 23.建筑高度30m以上建筑物、構筑物未隨樓層設置消防水源管道,未采用直徑50mm以上做立管的; 24.對進場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 25.未執行明火作業審批制度的; 三、項目經理有下列安全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1.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考核記錄的; 2.未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記錄的; 3.未嚴格按照被批準的分部分項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4.項目安全檢查未按綜合性檢查、專項檢查和重點監控、巡視監督檢查進行,并未做記錄的,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未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時間整改的; 5.特工種有1人未持證上崗的; 6.在在施建筑物中安排住宿的; 7.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未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安全教育培訓的; 8.使用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是安全裝置不齊全的機械設備和施工器具的; 9.對地下管線、相鄰建筑物、高壓輸電線路未做好安全防護的; 10.未執行工程監理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的; 11.冬施作業保溫設施未采用阻燃材質的; 12.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械設備、電器設備的; 13.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前未組織驗收的; 14.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15.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未執行專款專用的; 16.未進行危險源辨識和評估、采取預防措施的; 17.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的; 18.拆除工程未按規定做安全防護措施的; 19.未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暨項目經理信息卡)。 四、項目經理有下列安全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4分: 1.工程開工后10日內未報請建設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的; 2.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生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人數未按規定的; 4、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目標及實施方案,或者沒有定期考核的; 5.未按規定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體系、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評估的; 6.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分部分項專項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設計、分部分項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審批就已實施的; 7.工程轉包或者再分包的; 8.拆除工程未按規定備案的; 9.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施工工藝、機械設備的; 10.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或者發生嚴重事故隱患被責令停工整改的; 11.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 五、項目經理有下列安全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1.工地發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的; 2.本年度施工現場停工整改累計兩次的; 3.項目經理資質與所承擔的工程任務不符的; 4.現場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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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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