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
【標 題】: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
【頒布單位】: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
【頒布日期】:2003年10月16日
【實施日期】:2003年12月31日
【內容分類】:水泥
【文 號】:商改發[2003]341號
【名 稱】: 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
【內 容】:(商改發[2003]3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商委、內貿辦、財貿辦)、商務廳(局)、公安廳(局)、建設廳(委)、交通廳(局),散裝水泥辦公室: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黨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和《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原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散裝水泥發展“十五”規劃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1022號),現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是發展散裝水泥的重要途徑。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將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納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個城市(具體名單見附件)城區從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區)轄市從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規劃及使用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的發展,確保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的供應。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四、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要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五、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專用車輛在市區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部門要盡快編制預拌混凝土預算定額。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定額標準核定的價格計算。因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八、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和運輸協調服務。
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的,有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章)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限期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單 (共計124個)
一、直轄市(4個)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
二、省(自治區)轄市及大中城市(120個)
1、河北省(5個) 石家莊市、廊坊市、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島市;
2、山西省(2個) 太原市、大同市;
3、遼寧省(10個) 沈陽市、大連市、鞍山市、撫順市、本溪市、丹東市、錦州市、盤錦市、營口市、葫蘆島市;
4、吉林省(2個) 長春市、吉林市;
5、黑龍江省(3個) 哈爾濱市、牡丹江市、大慶市;
6、江蘇省(13個) 南京市、蘇州市、無錫市、常州市、鎮江市、揚州市、南通市、連云港市、淮安市、鹽城市、徐州市、泰州市、宿遷市;
7、浙江省(11個) 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湖州市、金華市、衢州市、紹興市、臺州市、麗水市、舟山市;
8、福建省(6個) 福州市、廈門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
9、安徽省(7個) 合肥市、蕪湖市、黃山市、安慶市、滁州市、蚌埠市、馬鞍山市;
10、江西省(3個) 南昌市、九江市、贛州市;
11、山東省(5個) 青島市、濟南市、泰安市、威海市、煙臺市;
12、河南省(5個) 鄭州市、洛陽市、安陽市、開封市、漯河市;
13、湖南省(3個) 長沙市、岳陽市、常德市;
14、湖北省(1個) 武漢市;
15、廣東省(23個) 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江門市、惠州市、佛山市、清遠市、韶關市、湛江市、肇慶市、南海市、中山市、汕頭市、梅州市、陽江市、順德市、潮州市、揭陽市、汕尾市、東莞市、河源市、云浮市、茂名市;
16、廣西自治區(4個) 南寧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
17、云南省(4個) 昆明市、大理市、麗江市、景洪市;
18、貴州省(1個) 貴陽市;
19、四川省(3個) 成都市、樂山市、綿陽市;
20、陜西省(1個) 西安市;
21、甘肅省(1個) 蘭州市;
22、青海省(1個) 西寧市;
23、寧夏自治區(1個)銀川市;
24、新疆自治區(5個) 烏魯木齊市、吐魯番市、石河子市、克拉瑪依市、庫爾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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