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推廣建筑節能,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的生產、使用,建筑節能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農村村民自建住房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采用粘土燒結而成的實心和空心粘土磚以外的墻體材料。
本規定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活動中采用節能技術和產品,使建筑物達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辦公室負責本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在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禁止新建、擴建、改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
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和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內的建成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范圍內的新建住宅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自2003年1月1日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前款所列地區范圍內使用實心粘土磚的住宅項目建設計劃和住宅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再予以批準。
第七條 本市推廣發展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輕型)結構、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塊結構、鋼結構、承重復合墻體結構等新型建筑結構體系。
第八條 本市推廣發展下列新型墻體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塊和輕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塊;
(二)加氣混凝土砌塊和條板;
(三)多功能、輕質(復合)墻板;
(四)高摻量的利廢制品;
(五)國家和本市鼓勵發展的其他墻體材料。
第九條 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無地方標準的,由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無質量標準或者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得生產、銷售。
第十條 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墻體材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防止對人體造成危害和污染環境。
第十一條 利用廢渣、廢灰等生產的墻體材料,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變化,結合新型建筑結構體系,及時組織編制和修訂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標準。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未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辦公室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對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主要用于:
(一)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的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
(二)新型墻體材料開發與應用技術的科研項目;
(三)新型建筑結構體系開發的科研項目;
(四)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工作的管理費用;
(五)獎勵在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情況之一,需要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使用單位或個人向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
(二)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
(三)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審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市財政部門審定;
(四)市財政部門根據審定意見撥付項目所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市推廣發展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和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和設備;
(六)建筑照明節能技術和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和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委托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文件,并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接受建筑節能檢查。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節能設計,保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對建筑節能工程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對不符合標準和建筑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購配件和設備,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新建、擴建、改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生產、銷售無質量標準或者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建設單位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而擅自施工的,由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辦公室責令其限期補繳;對逾期仍不補繳的,每日按應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數額的1%加收滯納金,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本市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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