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辦法
吉安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承發包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竟爭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吉安市建設工種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為我市固定、有形的建筑市場,交易中心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對建筑市場的服務和管理,市監察局負責監督,其性質是: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業法人,與吉安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合置辦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基主要職責是:統一發布工程建設信息;為承發包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為集中辦理工種建設有關手續提供場所和服務。
第三條:吉安市吉州區、青原區行政區域內各婁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建筑裝飾修、市政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水利水電、公路、橋梁等承發包交易,都必須在市交易中心內進行,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0]34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實施公類管理,各司其責,市交易中心提供場所和相關服務,按規定收取綜合服務費。
第四條:建筑工程項目及建材價格等信息和招標公告發布、開標、評標、定標、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合同審簽及簽訂、建設監理委托、施工許可證發放等工作統一集中在市交易中心內完成。
第五條:信息發布固定在星期二、四,各相關單位自行按時到市交易中心獲取所需信息。
第六條:建筑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市政工程的監理委托手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合同審簽、鑒證、施工許可證核發等工作固定在星期二、四兩天辦理,辦理上述手續的各相關單位按時進駐市交易中心辦公,各司其責,實行“一站式”服務。
第七條:進駐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有序、廉潔、高效的原則在交易中心內交易,交易中心保護其獨立、自主的正常際承包交易活動。
第八條:進駐單位在交易過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 嚴禁交易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的建筑工程項目承發包;
(二) 嚴禁私下交易、場外交易;
(三) 嚴禁制造虛假信息;
(四) 嚴禁泄露標底和不正當竟爭。
第九條:凡必須進入交易中心的工程項目發生場外交易,屬違規、違紀行為,將追究有關建設各方的責任,并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條:市交易中心及進駐辦公的工作人員要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接受企業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有違紀違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各縣(市)遵照執行。
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由吉安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