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5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了《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及逐步限制粘土制品的生產與使用,加快開發和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達到保護耕地、節約能源、改善居住環境和節能建筑的目的,促進墻體材料產品結構調整與升級換代,規范我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5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文件,我省原“新型建筑材料發展資金”規范為“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新墻材基金),新墻材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征收的專門用于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事業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我省新墻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和新型建筑材料管理行政部門或機構(以下統稱新材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和新材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新墻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型墻體材料系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品標準的非粘土墻體材料。新型墻體材料實行目錄管理,(我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詳見附件1)。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征收單位
(一)新墻材基金由省、設區市、縣(市、區)新材管理機構負責征收,其機構是經各級人民政府或編制部門批準成立,具有獨立機構或獨立編制的。
(二)縣(市、區)尚未設立新材管理機構的,其新墻材基金由所在設區市新材管理機構負責征收或委托建設、規劃、經貿等行政管理部門代收,必須報省級新材管理機構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未成立新材管理機構或未經委托的其他部門均無權征收新墻材基金。
第六條 征收范圍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和其他使用者(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均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繳納新墻材基金。
第七條 征收標準
(一)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開工前,根據建筑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筑面積或施工圖紙面積,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及時足額預繳納新墻材基金。
(二)其它不能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建筑工程以實際砌筑折為用磚量,每標塊磚預繳納0.12元新墻材基金。
(三)建設單位繳納的新墻材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納入工程概算、預算、決算。
第八條 征收辦法
(一)新墻材基金實行省、設區市、縣(市、區)分級征收。
1.省新材管理機構負責征收的建筑工程項目:
(1)省級計劃、建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筑工程項目;
(2)跨設區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除由各設區市自籌資金、自行管理的項目外);
(3)省直部門、省屬單位和省級資金投資控股建設的建筑工程項目;
(4)中央在我省投資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資建設的建筑工程項目。
2、設區市新材管理機構負責征收的建筑工程項目:
(1)設區市計劃、建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筑工程項目;
(2)跨縣(市、區)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市重點建設項目(除由縣、市、區自籌資金、自行管理的項目外);
(3)市直部門、市屬單位和市級資金投資控股建設的建筑工程項目。
3、除省、設區市負責征收外的建筑工程項目,均由縣(市、區)新材管理機構負責征收。
(二)新墻材基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復收取,也不得在墻體材料銷售環節征收,嚴禁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
(三)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時,按照建筑工程概算或施工圖紙確定的建筑面積一次性預繳納新墻材基金。
第九條 結算要求
(一)建筑工程項目在主體土建工程竣工之日起30天內,建設單位必須向新材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詳見附件5),并填報新墻材基金結算審批表,向新材管理機構和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新墻材基金結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新材管理機構在七個工作日內未派員核實或驗收的,視作同意申報情況。
(二)辦理結算新墻材基金應提供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證明材料:
1、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書、設計圖紙及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使用現場核定(驗收)記錄表(詳見附件3);
2、新墻材基金預繳款原始憑證;
3、購買新型墻體材料發票;
4、企業已備案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合格證及檢測報告;
5、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結算審批表(詳見附件4)。
(三)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實際使用量結算所繳納的新墻材基金。
未列入國家或省限時禁用實心粘土磚的設區市、縣(市、區),凡使用空心粘土制品作墻體材料的,按使用量50%的比例結算所繳納的新墻材基金。凡使用實心粘土磚的不予結算所繳納的新墻材基金。
已列入國家或省限時禁用實心粘土磚的設區市、縣(市、區),凡使用粘土制品作墻體材料的,不予結算所繳納的新墻材基金。限時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城市名單,(詳見附件2)。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結算新墻材基金:
1、所采用的墻體材料沒有產品標準的;
2、所采用的墻體材料沒有法定檢驗單位的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的;
3、所采用的墻體材料及其生產企業,沒有按照規定登記注冊的,新型墻材產品未備案的;
4、使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禁用墻體材料產品的;
5、擅自改動建筑工程設計圖紙,弄虛作假或瞞報,少報實際建筑面積的;
6、建筑工程墻體完工后,自行內外墻體批灰粉刷后,才向新材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施工監理單位提出核定或驗收申請的;
7、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之日起半年內未申請辦理結算手續的。
第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墻材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緩新墻材基金的繳納。
第十一條 繳庫和退庫辦法
(一)各地新墻材基金征收工作必須納入當地行政(政務)服務中心統一管理,設立窗口負責征收工作。從收文之日起,各級新材管理機構或委托代征單位收取新墻材基金時,一律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一般繳款書”和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繳款單位持新材管理機構或代征單位開具的“一般繳款書”到指定的開戶銀行繳納新墻材基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憑收款銀行的回執辦理相關手續。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由各級新材管理機構或委托代征單位開具。各級新材管理機構財務人員每月應與當地行政(政務)服務中心對帳一次,做到帳帳、帳表相符。
(二)各級新材管理機構或委托代征單位(含行政、政務服務中心),在辦理新墻材基金入庫時,應按收取新墻材基金總額填寫二份“一般繳款書”,其中一份按規定20%部份就地繳入省級國庫,一份按規定80%部份就地繳入同級財政國庫。省級新材管理機構收取的新墻材基金全額就地繳入省級國庫。繳入省級國庫的,收款單位欄“財政機關”填寫“福建省財政廳”,“預算級次”填寫“省級”,“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繳入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國庫的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基金科目填寫。
繳入國庫的新墻材基金,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同級新墻材基金收繳和入庫。
(三)凡經結算需要退還預繳的新墻材基金,由建設單位申請填具《福建省地方預算收入退庫申請書》,經新材管理機構核定后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按省財政廳和人民銀行省分行《關于印發<福建省地方預算收入退庫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預[1996]079號文)和《關于省級預算收入退庫有關問題的通知》(閩財預[1998]012號)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第十二條 新墻材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的2‰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和重大利用外資項目建設單位繳納新墻材基金情況應列入審計部門和項目審查部門的審查內容。設區市、縣(市、區)審計部門也應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新墻材基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專款專用,年終節余結轉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的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新墻材基金支出總額的90%。
財政部門撥付專項基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十五條 新墻材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新材管理機構作為行政機關或預算撥款事業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各級新材管理機構目前仍作為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定,暫從新墻材基金中撥付,今后應逐步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十七條 新墻材基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新材管理機構應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年度新墻材基金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并報同級新材管理部門和上一級新材管理機構備案。
各級新材管理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單設帳戶,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會計帳目,獨立核算,嚴格管理,財務收支報表每季度上報同級財政部門、新材管理部門和省新材管理機構各一份。報表應在每季度后十五日內報出,若不按規定及時報送財務收支報表的,視為財務人員工作失職,應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加強有關票據、憑證、表格的使用管理和歸檔工作。
第十八條 新墻材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發展導向目錄》要求的非粘土新墻材項目,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并提供銀行貸款合同、撥付憑證和利息結算憑證復印件;
(二)由新材管理機構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新材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納入新墻材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新墻材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新墻材基金用于科研開發項目的,應在認真調研基礎上,由承擔單位提出科研項目計劃任務書,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報省新材管理機構備案。需申請省新墻材基金的省級項目,由各級新材管理機構并經同級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后,逐級報至省新材管理機構,省新材管理機構根據全省實際情況綜合平衡后,報省財政部門審批,納入新墻材基金年度預算。項目承擔單位要與新材管理機構簽定《福建省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科研項目合同書》。項目完成后,由省新材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或推廣應用單位申報省新墻材基金貼息和補貼的,應由各級新材管理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逐級申報,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核、審批。項目按省、設區市、縣(市、區)屬地或隸屬管轄范圍,兩級新材管理機構各50%標準安排貼補資金,貼息年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一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新建或改造竣工后,應向新材管理機構和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新墻材基金使用情況報告。新材管理機構應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凡發現新墻材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時采取措施將資金收回。并且今后不得再給其安排新墻材基金。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新材管理機構及其委托單位責令改正,督促限期補繳應繳的新墻材基金,并自開工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新墻材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新墻材基金的;
(二)建設單位拒絕、隱瞞繳納新墻材基金的;
(三)建設單位虛報新型墻體材料購進數量的;
(四)建設單位未按設計建筑面積計算應預繳納新墻材基金的,或隱瞞不報因修改設計圖紙而增加的建筑面積的;
(五)建設單位沒有按照建筑工程開工前申報的;
按前款規定收取的滯納金應當納入新墻材基金,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新材管理機構及其委托代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55號)以及《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97]58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征收資格。
(一)不履行新墻材基金收繳職責,不按本《實施細則》征收新墻材基金的;
(二)不按規定及時將新墻材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
(三)截留、坐收、坐支、擠占、挪用新墻材基金的;
(四)不按本《實施細則》要求使用新墻材基金的;
(五)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比例解繳入庫的;
(六)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的新材管理部門、新材管理機構、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關政府性基金征收、繳入國庫和收支管理等方面稽查按《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稽查規定〉的通知》(閩財綜[2002]110號)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