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
滬建材辦[2003]04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提高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以及混凝土標準,參照GB/T 19000—2000族標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持有《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準用證》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強化質量意識,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積極采用GB/T 19000—2000族標準,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結合企業的實際,制定可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并確保有效運行,實行質量否決權。
第四條 站長(經理)是本企業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者,站長(經理)應將本企業的宗旨、方向和內部環境統一起來,創造使員工能夠充分參與實現企業目標的環境。站長(經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權負責質量管理,技術負責人在站長(經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領導下對產品質量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按本規程要求,參照GB/T 19000—2000族標準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編制為保證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應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質量記錄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內部審核程序、糾正措施程序、預防措施程序以及企業為確保其過程有效運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 質量管理及其機構
第六條 質量管理機構設置
企業應設立以站長(經理)或管理者代表為首的質量管理組織和建立符合《上海市建筑建材業企業內部試驗室能力評估規范》(SCETIA 101)的試驗室。
質量管理組織設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各部門應有相應質量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
試驗室負責原材料、生產用混凝土配合比、成品質量的檢驗工作。
試驗室須取得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核發的《上海市建筑建材業企業內部試驗室檢測能力證書》。
第七條 站長(經理)在企業質量管理方面的職責
(一)負責制定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決定有關實施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措施。
(二)確保整個企業關注顧客的要求。
(三)確保實施適宜的過程以滿足顧客要求并實現質量目標。
(四)確保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實現企業目標。
(五)確保獲得質量活動所必需的資源。
(六)將達到的結果與規定的質量目標比較,決定改進的措施。
第八條 質量管理機構職責
(一)組織制定質量方針和目標。
(二)確定顧客需求和期望。
(三)確定實現質量方針和目標所必需的過程和職責,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產品質量要求,設計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生產過程和成品的企業內控質量指標,強化過程控制,運用科學的統計方法掌握質量波動規律,不斷提高預見性與預防能力。
(五)監督、檢查生產過程使之處于受控狀態,采取糾正、預防措施,及時扭轉質量失控狀態,并對整個過程進行評審。
(六)負責質量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并及時上報。
(七)組織各部門進行質量考核,為質量獎懲提供依據,行使質量否決權。
第九條 試驗室職責
(一)質量檢驗
按照顧客需求(合同要求)和有關標準及規定,對原材料、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混凝土進行檢驗和試驗,檢驗報告應使用上海市統一檢測軟件,且能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信息管理系統”聯網。按規定做好記錄、標識和臺帳,及時提供準確可靠的檢驗數據,掌握質量動態,保證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原材料進場和出廠產品確認、驗證
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關標準對原材料進場和產品出廠進行確認,按相關標準和供需雙方合同的規定進行交貨驗收。有原材料進場和產品出廠否決權。
(三)質量統計
用正確、科學的數理統計方法,及時進行質量統計并做好分析匯總,尋找解決現存問題的方法,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和決策的有效性,促進質量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
第十條 試驗室人員配備
(一)試驗室應配備主任,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專業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可配備一定數量科研人員。檢驗人員人數應能滿足檢驗工作需要,保持相對穩定,并符合《上海市建筑建材業企業內部試驗室能力評估規范》(SCETIA 101)規定的要求。
(二)試驗室人員配備要求
試驗室主任:應具有相關專業工程師(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取得管理上崗證,熟悉預拌混凝土生產工藝,具備較豐富的質量管理經驗和良好職業道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能堅持原則,熟知有關的各項標準和質量法規。
檢驗人員: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責任心強,熟知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及檢驗方法,經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上崗證。
第十一條 試驗儀器設備的管理要求
試驗室應按《上海市建筑建材業企業內部試驗室能力評估規范》(SCETIA 101)在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劑和摻合料檢測領域的相關應用指南規定配置試驗儀器設備,并按《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試驗室測量設備管理規范》(SCETIA 301)的要求做好試驗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比對驗證檢驗和抽查比對的管理要求
(一)企業應參加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組織的相關檢測項目的試驗室間比對,比對檢驗內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性能。
(二)為了確保檢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復演性,試驗室對各級檢驗人員要組織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十三條 質量記錄、檔案、資料、報表管理及上報的要求
(一)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要求,做好質量技術文件的檔案管理工作,建立統一原始記錄和臺帳的表格或電子表格,各項檢驗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和分類臺帳。技術質量文件應由專人保管,分類定期保存。企業應創造條件,使用計算機技術,建立企業質量管理數據庫,利用互聯網與其他企業及有關部門進行質量信息交流。
(二)各項檢驗原始記錄和分類臺帳的填寫,必須清晰,不得任意涂改。當筆誤時,須在筆誤數據中央劃兩橫杠,在其上方書寫更正后的數據并簽名,涉及出廠產品的檢驗記錄更正應有試驗室主任簽字。
(三)對質量檢驗數據要及時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結并提出改進意見,全年應有專題總結。
(四)應按管理部門要求,定期上報質量報表。
(五)上級發布的有關質量方面的通報和文件,必須認真學習貫徹,除及時歸檔外,質量及相關部門應有相應的復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四條 人員培訓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業職工的質量意識和技術素質,是保證產品質量的重要環節,每年要制定培訓和考核計劃。
(二)每年要按計劃對檢驗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建立檢驗人員培訓檔案,考核成績應作為評價其技術素質的依據之一,對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應調離質檢崗位。
第三章 原材料的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質量控制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購無準用證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檔案;采購合同應經審批,以保證所采購的原材料符合規定要求;供應部門應嚴格按照原材料質量標準均衡組織進貨。
第十六條 原材料質量必須符合現行標準、規范和規定要求。企業必須按批驗收質量證明材料,拒收質量證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進場后必須按照《預拌混凝土生產技術規程》(DBJ 08—227)按批取樣、檢驗,堅持“先檢驗,后使用”的原則,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企業應對進場材料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建設工程材料驗收檢驗使用綜合臺帳》(見附件一)。
第十七條 企業和原材料生產供應單位必須在材料進場時共同取樣封存,封存的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測的需要,封條應注明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樣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及代表數量、封存日期。樣品由企業和所供材料生產方的管理代表或生產方書面委托的人員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封存。封存樣品的封條應完整無破損或揭換。封存樣存放時間:水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礦粉不少于7天,外加劑不少于10天。
第十八條 原材料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或貯存,并標有醒目的標志,避免混雜。
(一)水泥筒倉必須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水泥生產企業、水泥品種、強度等級等,不同生產企業或不同品種的水泥嚴禁混倉。對存放期超過三個月的水泥,使用前應重新檢驗,并按檢驗結果使用。水泥貯存時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摻合料必須設置專用筒倉,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品種和等級,不同品種的摻合料嚴禁混倉。摻合料貯存時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須按不同品種、規格分別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設施。堆場應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應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品種和規格。
(四)外加劑必須按不同生產企業、品種分別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外加劑生產企業、品種等。對存放期超過三個月的外加劑,使用前應重新檢驗,并按檢驗結果使用。液體外加劑更換生產企業或品種時,應對儲存容器進行清洗。
第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原材料準備的難易程度,在能保證正常生產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貯存量。
第四章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必須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和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混凝土配合比重新進行設計:
(一)合同有要求時;
(二)原材料的產地或品種有顯著變化時;
(三)生產大方量混凝土時;
(四)根據統計資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質量出現異常時;
(五)該配合比的混凝土生產間斷半年以上時。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須經過試驗室試配,并有試配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儲備一定數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關資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及以上;
(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200;
(三)不同水泥品種和強度等級;
(四)不同集料粒徑或細度模數,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五)不同摻合料品種:如低鈣灰、高鈣灰、復合灰、礦渣微粉等;
(六)不同外加劑品種:如普通外加劑、高效外加劑等。
第二十二條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過程中,應根據混凝土質量的動態信息,以及原材料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將設計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統一編號,匯編成冊,每年應根據上一年度的實際生產情況和統計資料結果,對各種混凝土配合比設計進行確認、驗算或設計,并重新匯編成冊。
第五章 混凝土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拌制混凝土必須嚴格執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的有關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應包括生產日期、工程名稱、混凝土強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編號、原材料的名稱、品種、規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實際用量等內容。
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變化需要對混凝土配合比進行調整時,也應有專人負責,并重新簽發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或配合比調整記錄。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主要設備必須符合《混凝土攪拌機技術條件》(GB 9142)和《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GB 10172)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由法定計量部門定期檢定(或校準),當計量器具經過中修、大修或搬遷后應重新檢定。
第二十七條 混凝土計量、攪拌、坍落度抽檢記錄應齊全。應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編號、原材料名稱、品種、規格、每盤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標準值、實際數量、偏差、攪拌時間、坍落度。
第二十八條 計量器具應按下列規定由企業計量部門進行靜態計量校驗,并做好記錄。
(一)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產1個月以上(含1個月),重新生產前;
(三)生產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發生異常情況時。
靜態計量校驗的加荷值應與實際生產情況相符,加荷應分級進行,分級數量不少于5級。
當靜態校驗結果超出法定計量部門檢定誤差范圍時,必須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計量部門重新檢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計量部門應加強對計量器具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核,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 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數量應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的規定,原材料的計量允許誤差符合下表規定:
原材料品種 |
水泥 |
集料 |
水 |
外加劑 |
摻合料 |
每盤計量允許偏差(%) |
±2 |
±3 |
±2 |
±2 |
±2 |
累計計量允許偏差(%) |
±1 |
±2 |
±1 |
±1 |
±1 |
注:(1)累計計量允許偏差,是指每一運輸車中各盤混凝土的每種材料計量和的偏差。該項指標僅適用于采用微機控制計量的攪拌站。
(2)混凝土各組成材料的計量應按重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生產過程中應加強計量誤差的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種原材料的實際秤量應逐盤記錄。
第三十三條 混凝土攪拌的最短時間應符合設備說明書的規定。
第六章 出廠產品的質量管理
第三十四條 出廠預拌混凝土質量必須按相關的標準嚴格檢驗和控制,經確認各項質量指標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具《預拌商品混凝土發貨單》和《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第三十五條 混凝土的取樣、試件制作、養護和試驗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 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應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和《預拌混凝土》(GB 14902)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等其他質量指標,應符合《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的規定,其檢驗頻率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應進行抗滲試驗。
第四十條 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應按《預拌混凝土生產技術規程》(DBJ 08—227)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生產企業應在《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見附件二)中與顧客明確產品的驗收方法,包括取樣方法和頻率、試件制作和養護、產品技術指標的檢驗等條件。
第四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編制預拌混凝土產品使用說明,指導施工單位正確使用。
第四十三條 檢驗后的試件(混凝土、水泥)應保留三天后方可處理。
第四十四條 不合格混凝土的處理。
(一)在混凝土初凝前,因運輸距離較長或氣溫較高引起混凝土坍落度損失過大時,應在外加劑摻量范圍內,經試驗室同意或指導下,適量兩次摻加外加劑,并須操作攪拌筒中、高速旋轉1~2分鐘,并保存相應記錄。
(二)當對混凝土試件強度的代表性有懷疑時,可采用非破損檢驗方法,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或構件中的混凝土的強度進行推定。
(三)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作的結構或構件,應進行鑒定,對不合格的結構或構件必須及時處理。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積極做好售后服務,建立用戶訪問制度。建立用戶檔案,制定改進措施。
編輯: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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