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廳解讀最新《四川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川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四川省水泥行業穩步發展,2015-2019年間,水泥產能增長1%。2019年全省產量為14172.1萬噸,占全國水泥產量的6%,同比增長0.18%。水泥行業是傳統的重污染行業,是全省NOx、PM2.5主要排放來源之一,排放占比均大于10%。當前四川省PM2.5持續改善壓力大,NOx通過二次轉化生成的硝酸鹽是秋冬季灰霾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水泥工業是四川省PM2.5、NOx的排放大戶,必須進一步加大污染減排力度。
目前,四川省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隨著全省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建設美麗四川工作的推進,水泥企業大氣污染排放控制較大提高,綿陽、樂山、廣安等城市開展了提標升級改造,現行國家標準已經不能滿足四川省對水泥行業排污的管控要求。通過制定《四川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促進水泥行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降低水泥大氣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四川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排放的主要問題和污染特點是什么?
無組織排放管理不到位。隨著近幾年大氣污染防治要求的提高,以及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推進,全省水泥企業有組織污染物濃度均達標排放,但部分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現在:僅石灰石堆場全封閉,煤粉、砂巖、頁巖等其他原輔料堆場未封閉,貨車運輸時揚塵無組織排放較大;臨時堆存物料未覆蓋;裝車收塵無組織控制差;礦山道路無降塵措施,且由于礦山道路上重型貨車運輸頻繁,道路硬化后也極易損壞。
超負荷生產,污染治理設施“小馬拉大車”。隨著水泥需求市場回暖,當前水泥企業大多超負荷生產,而污染治理設施處理能力均依據設計生產能力進行設計,超負荷生產后,污染治理設施出現“小馬拉大車”現象,致使處理能力不足,個別企業熟料轉運、窯頭、分解爐出現明顯粉塵排放,導致“治污”反“致污”。
氨逃逸缺少監管手段。水泥行業氨逃逸問題被忽視,且缺少監管手段。目前全省水泥企業脫硝均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技術(SNCR),多采用氨水作為還原劑將NOx還原為氮氣和水。綿陽、樂山等地紛紛出臺水泥超低排放規定,輔之差異化錯峰為條件,不斷提高水泥行業污染治理水平。為達到指標要求,不少企業一味地通過大量噴氨水的方式降低NOx濃度,造成了氨逃逸的問題。雖然國家標準中有氨排放限值的規定,但地方并未將氨排放濃度作為企業是否達標的考核指標,有些企業甚至未開展氨排放濃度的監測。
不同污染物排放量均以大型企業為主。以PM10、PM2.5、NOx為例,大型企業排放占比分別為76%、76%、63%。從城市來看,達州、綿陽、宜賓、成都污染物排放量較高,排放占比分別為8%——11%、8%——11%、8%——10%、6%——27%,其余城市各污染物排放量占比不足10%。各城市污染物排放量與水泥產量分布基本一致。
為什么要制定標準?標準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在我國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綠色可持續發展社會的過程中,環境保護標準起著重要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原環境保護部于2013年發布了《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北京市、重慶市、河北省、貴州省、福建省、廣東省等省(市)先后出臺了更嚴格的水泥行業地方標準。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89號)中指出“完善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建材、黃金、稀土等原材料工業標準,加快標準制修訂工作,充分發揮標準的上下游協同作用,加快傳統材料升級換代步伐”。2018年國務院印發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也規定“加快制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鼓勵各地制定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2020年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四川省“十四五”空氣質量改善規劃研究報告》的函(川環函〔2020〕498號)中明確指出“加快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標準。出臺《四川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倒逼產業升級”。
本標準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三類:一是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二是國務院、生態環境部和省政府的相關文件,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三五”發展規劃》《關于加強地方環保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完善環保科技標準體系的意見》《四川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四川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三是相關標準和規范,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泥工業》等。
本標準制定的原則是什么?
一是銜接性原則。以國家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為基礎,結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污染物排放限值,與國家標準相當或嚴于國家標準。二是先進性原則。研究國外發達地區水泥行業污染控制技術發展狀況,結合國內工藝和技術發展現狀,基于本地實際情況,以促進環保技術進步為原則,制定此標準。三是可行性原則。結合本地區污染水平和治理能力,充分衡量客觀科學、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操作可行等4方面,制定排放標準,促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
本標準制定的技術路線是什么?
本標準制定的具體技術路線如下:首先,通過資料收集和調研等途徑掌握四川省水泥企業的分布情況,核算全省水泥及水泥制品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確定現場調研測試的選取原則,確保成都平原、川南、川東北及攀西地區都有所覆蓋。其次,對不同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測試,包括不同工段有組織、廠區無組織污染物排放濃度,分析水泥行業污染排放特征,掌握重點排污環節;第三,采用現場調查的方式掌握不同工段所采取的大氣污染物控制措施,通過測試和調研的方式獲取各種措施的治理效率,確定排放限值;第四,赴河南、河北等省調研學習水泥工業污染治理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為標準制定提供借鑒;最后,通過咨詢相關省級部門、市(州)生態環境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行業協會等相關單位專家和領導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反復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標準文本。
本標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本標準規定了四川省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及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四川省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和四川省相應的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不同地區、不同工段劃分的依據和內容是什么?
四川省地域廣闊,不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差異較大。攀枝花市、阿壩、甘孜、涼山州等4市(州)空氣質量較好,氣象擴散條件好,為了充分體現標準的公平性、針對性和科學性,其有組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企業邊界顆粒物執行較為寬松的排放限值。盆地內17市空氣質量進一步改善面臨的形勢較嚴峻,氣象擴散條件差,聯防聯控要求更高,有組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企業邊界顆粒物執行較為嚴格的排放限值。另外,根據實際測試數據表明,不同生產過程、生產設備污染物排放特征不盡相同,故分為礦山開采、水泥制造、散裝水泥中轉站及水泥制品生產3個生產過程,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烘干磨、煤磨、破碎機、包裝機、水泥倉等10余個生產設備,不同生產過程、生產設備執行不同排放限值。
本標準中污染物控制項目和限值確定的依據是什么?
本標準制定本著“圍繞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原則,篩選確定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控制因子。同時,在借鑒相關國家標準和國內其它地區排放標準制定成功經驗的基礎上,以保護人體健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首要目標,選取排放量相對較大、且可實施控制和監測的污染物。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污染排放相對復雜,主要有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機、烘干磨、煤磨等烘干設備主要排放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破碎機、磨機、包裝機、水泥倉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僅排放顆粒物。標準根據各生產設備污染排放特征選取相應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實際測試數據表明,各生產設備通過對除塵設施升級改造后顆粒物濃度差異較小,故執行相同顆粒物排放限值。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其他污染物根據實測濃度及污染治理設施最佳治理效率確定排放限值。
水泥企業邊界排放污染物主要為顆粒物和氨,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污染物主要為顆粒物,排放限值根據實測濃度及污染治理設施最佳治理效率確定。
本標準的實施將對改善四川省大氣環境質量產生哪些積極影響?
本標準實施后,四川省各市(州)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將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將得到實質性改善。以2019年全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為基準,標準實施后全省水泥將減排1.8萬噸PM10、1.2萬噸PM2.5、0.7萬噸SO2、1.5萬噸NOx,減排比例分別為36.7%、36.7%、48.8%、43.8%。因此,本標準實施后,四川省水泥工業的污染物排放量將大大降低,環境效益顯著。
編輯:梁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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