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交通通信補貼超標須納個稅
記者昨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在其官網上對近期納稅咨詢熱點做出解答。納稅服務司指出,根據規定,超出相關標準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等公務費用,將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有納稅人近期咨詢,公司發放的交通、通信補貼,是否需要全額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服務司昨日回應稱,根據規定,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放情況調查測算后,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一標準的公務費用,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此前與網友交流時表示,根據現行個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稅。
對于通訊費補貼,盧云稱,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征收個稅。在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的情況下,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征收個稅。
國稅總局在其官網特別開辟了納稅咨詢欄目,該欄目承諾“有問必答”。
同時,納稅服務司會每周集中回答網友提問較多的熱點問題。
此前,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已經解答了包括個人所得稅、小微企業所得稅等多項熱點問題。
納稅服務司此前三周中在回答熱點問題時稱,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答問
安家費暫免征收個稅
問:我單位現向引進的研究生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3萬元,請問是否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單位向引進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如符合規定,可免納個稅。如不符合規定或以“安家費”名義向員工發放收入,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個稅。
獨生子女補貼不征個稅
問:公司每月給符合條件的職工發放20元的獨生子女津貼(三優費),請問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準之內的補貼。
誤餐補助不征個稅
問:單位每月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是否并入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稅。對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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