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 公司應該解聘避免損失
某公司近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咨詢,單位最近招用了一批員工,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時,卻遭到部分員工的拒絕,原因是該公司屬于私營企業,他們認為簽訂勞動合同會受到合同期限的約束。
《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中規定的自愿、協商一致,并不是指勞動合同愿意簽就簽,不愿意簽就不用簽,而是指合同中的一些內容需要單位、職工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如果職工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遷就職工,那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時間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按規定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見,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后,一個月內就要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不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單位可以不招聘使用,以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使企業蒙受經濟損失。
(中國水泥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