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工求辭”,道不盡的凌亂
近日,東莞某家具公司千名工人,為求被解雇而消極怠工。據記者了解,當事工廠由于效益不好減少生產線,這將倒逼工人辭職。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以收入減少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不給予經濟補償,而被廠家辭退可收到補償金。
一場規則內的詼諧游戲?盡管荒誕、離奇,卻終究透出無奈氣息。一種規則,各有所用,該廠千余名工人眼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顯然不足以支撐起一系列完整、充分的利益訴求。有鑒于此,“選擇性套用”,儼然成了最具技巧的方式。常情常識此刻顛倒,錯亂與驚詫,恰是觀者最真實的反應。
顯然,《勞動合同法》的一條規定,“如果廠方解雇員工,必須按照工齡給予一定補償”,是整個事件的根源。該廠工人們,試圖藉此在最壞的情況下,撈得一個相對滿意的結果。一些圍觀者,將其理解為“法律框架內的維權”,甚至當事人也堅信,自己不過是在“合理利用規則”。然而,唯一的問題是,法律盡管難以至善,也絕無太多的邏輯漏洞。所以請相信,片面解讀,乃至選擇性套用,從不是嚴格意義的“依法行事”!
回到上述“規定”,其完整表述是,“如果廠方解雇員工,除員工出現重大過錯外,必須按照工齡給予一定補償”——那么,“怠工”算不算重大過錯?那千余名工人,當然不會如此理解;但,廠方、職能部門,乃至司法機構,最終如何判斷,則是另一回事情了。且,凡涉勞資糾紛,適用法律,遠不止《勞動合同法》一部!無視法律體系的整體性,偏參照“一法、一條”謀事,豈不偏執?
勞資關系,核心乃勞資雙方的權責契約。資方必須支付薪酬、提供法定保障等;而被雇傭者,則理當履行相應工作義務。東莞某家具廠內,千名工人的誤區在于,以明顯“違約”的行為方式,來追逐某個“法定的權利”。客觀來說,此等手法若能如愿,對雇主無疑是欠公平的。須知,任何人對法律的信仰必須徹底,對法條的利用,也當擺脫投機心態。
無意指責哪方。受困于失業焦慮的工人,與遭遇怠工潮的廠方,同是這場鬧劇的不幸者。“怠工求被辭”,正如一切荒誕橋段一樣,都是誤解與無奈的雜糅產物。面對不能左右的命運,工人們彷徨、焦躁,于是任何常態渠道外的維權“捷徑”,都會被無端放大、過度使用。此類心態可以理解,因為經濟人總是期望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益。
問題是,一個文明高度發育的社會,當能抑制人性深處自發的“投機”沖動——當這種趨勢不曾出現,乃至發生逆轉,需要反思的是,常態維權通道會否成本太高?抑或,對“規則”的專業化利用,是否實現了嚴格意義上的“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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