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臺條例:見義勇為犧牲最低獎勵40萬元
經過緊張的籌備,由自治區和銀川市兩級見義勇為基金會、律師協會舉辦的“律師與見義勇為人員手拉手活動”今天正式啟動,這將是自治區首次通過結對幫扶的方式解決見義勇為困難家庭子女上學的難題。而這一切,都得益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比之原有《條例》,這部《條例》分別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獎勵、保護、經費及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亮點一】:《條例》擴大了見義勇為行為的范圍,明確了表彰見義勇為人員的條件。《條例》突出強調了見義勇為的非義務性,將搶險、救災、救人行為納入見義勇為的范疇。
同時,《條例》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將傳統觀念中的“不顧個人安危、舍己救人”行為改為“救人”行為,并強調“鼓勵成年人采取有效方式見義勇為,并保護自身安全。”
【亮點二】:無人申報或舉薦,確認機構依照職權直接辦理。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再次確認。
《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申報人、舉薦人在接到書面確認結果通知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再次確認。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確認申報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確認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亮點三】:加大了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力度,撫恤標準不封頂,因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最低獎勵40萬元獎金。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給予一萬元以上的獎金,‘見義勇為模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給予三萬元以上的獎金,‘見義勇為英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給予五萬元以上的獎金。”
《條例》對見義勇為人員負傷治療、致殘保障、犧牲善后以及親屬的撫恤、優待等問題做出細致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分別發給上一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20倍以上、10倍以上的獎金。以2009年寧夏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4025元計,見義勇為犧牲者至少可獲40萬元以上獎金。
【亮點四】:建立了見義勇為行為保護長效機制,有效解決了見義勇為英雄人前鮮花人后流淚的問題。
為使見義勇為人員及親屬獲得長期有效的救助,《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死亡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喪葬等費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條例》還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或者犧牲人員的親屬在住房、醫療、上學、就業的救助、優待等方面作出具體保護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全方位、多層次,重保障的特點。
【亮點五】: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財政撥支,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捐贈。
見義勇為人員奮不顧身,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是私權利臨時補充公權利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因此,《條例》規定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由各級財政足額支出。
【亮點六】:鼓勵全社會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條例》規定,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教育、司法、綜治辦、文明辦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相關工作;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報道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全社會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捐助,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應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見義勇為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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