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應屆生簽約不得以"未能落戶"為由解約
昨天,上海教委發布了《關于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等相關內容,如發現將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相關手續。
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申請落戶必須已與符合資質的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直接錄用協議),并獲得大學外語四級證書或四級成績達到425分(含425分)等英語和計算機證書。每個申請者經過打分評定后,達到落戶標準分才能落戶籍。受理時間為2012年3月1日起到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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