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義務教育新條例:教師體罰侮辱學生可解聘
教師體罰侮辱學生可解聘
《江西省義務教育條例》將從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聯合舉行貫徹實施《江西省義務教育條例》新聞發布會,就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鞏固和提升義務教育水平,辦好人民滿意的義務教育作出具體部署。
強調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記者了解到,《江西省義務教育條例》針對我省義務教育步入鞏固提高發展新階段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新情況,作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規定。
如:在“學生”一章中,突出了學生入學權益的保障;在“學校”一章中,突出了師生安全的保障;在“教師”一章中,突出了教師教書育人的職責;在“均衡發展”一章中,突出了政府的責任;在“教育教學”一章中,突出了素質教育。
據介紹,《江西省義務教育條例》特別強調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并將“均衡發展”一章在條例中予以單列,從而使條例比《中國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要多出一章。
禁止在職教師有償補習
條例強調,鼓勵教師對學生無償進行個別輔導。教師不得對學生進行有償補習,不得利用節假日和課余時間組織學生集體補課。城鎮教師評聘高級職務(職稱),應具有一年以上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經歷。
禁止在學校周邊兩百米范圍內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禁止在學校門口兩邊五十米范圍內擺攤設點;禁止在學校周邊從事妨礙教學秩序、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禁止學校組織學生參與各種商業性藝術活動或商業性慶典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確需組織學生參加重大公益性活動的,學校應報經縣級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教師體罰侮辱學生可解聘
另外,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相關人員給予處分。包括: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或下達升學指標的;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或以接受捐贈等名義變相收取與入學相掛鉤的贊助費的;舉行、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各種考試,或將各種學科競賽成績和考級證書作為新生入學條件和編班依據的;責令學生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生的;未經批準,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的;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訂購教學輔導資料或者報刊的。
另外,若教師在工作崗位上遇到涉及學生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未及時采取措施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以及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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