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假沒取消 剖腹產假延長7天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關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引發網絡熱議。特別是針對有學者稱“條例規定中取消了晚育假”的說法,不少網友提出疑問:產假雖從90天增至14周,但如果少了晚育假,實際休假天數不是減少了嗎?
熱點1、還有沒有晚育假?
征求意見稿是在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老規定”)的基礎上制訂的,其中提及了產假和因流產、難產等產生的假期,但并未提到晚育假。
市總工會女職工部部長盧焰表示,產假減少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晚育假本來就是在正常產假基礎上延長的。
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霞也認為晚育假不受影響,因為其制訂依據不同,且不相沖突。以晚育假期為例,法律依據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該法同時授權省級人大或政府根據省情制定具體的獎勵辦法。因此,《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13條給予了晚育婦女增加產假30天的待遇,并明確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只要上位法和相關規定沒有廢止,且按照國家大法效力優于行政法規的規律判斷,晚育假不會受到影響。”陳霞說。
不僅如此,不少地方還執行有純母乳喂養假期,法律依據則脫胎于母嬰保健法,比如《四川省〈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24條就明確規定,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女職工增加一個月產假,產假視為出勤。與晚育假相比,該假期沒有來自法律的直接授權,屬于地方創制。但陳霞認為,純母乳喂養假期與征求意見稿的立法精神并不沖突,那么在四川范圍內就有效力。
熱點2、產假到底增加了多少天?
征求意見稿將產假由目前的90天增加到14周。同時,難產增加兩周產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兩周產假———現行標準對這兩種情況給出的假期均為15天。
那么,生育一個孩子的女職工,最長可以休多少天產假?調整前后又有多大區別?盧焰先表示,按照老規定,正常產假90天,難產(剖腹產)增加15天,純母乳喂養30天,晚育假30天。假如按征求意見稿計算,生育一個孩子正常產假延長了8天,難產(剖腹產)假減少了1天,而晚育等假期維持不變,意味著同等情況下最終產假比以前多出了7天。
熱點3、生育津貼如何落實?
老規定顯示,“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由于現在工資構成較為復雜,基本工資這一概念不好界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釋,目前女職工得到的生育津貼普遍不高。
征求意見稿則明確提出了生育津貼的范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盧焰認為,如此規定后,女職工的生育基金更清楚了,甚至能夠自己計算。
陳霞則介紹,這與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規定一致,也是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基礎上新增的內容。她認為以前沒有寫明,更像是“霧里看花”,一方面有很多人不清楚規定,另一方面也給企業逃避責任留有空間。此外,她認為,這樣寫實質上是在間接督促員工監督自己的單位,首先是要交社保,再就是要足額繳費。對用人單位來講,如果不給職工買生育保險,意味著為此付出的成本很有可能會更高。
熱點4、“經期休假”該不該有?
征求意見稿對經期禁忌勞動劃定了一定范圍,涉及冷水、低溫和高強度體力勞動,但經期休假的問題并沒有得到國家層面的立法認可。因此有網友認為應該對“經期休假”問題有個說法。
盡管同為女性,陳霞卻并不贊同將“經期休假”法定化。“如果單純從女性角度講,當然希望有;但如果假期規定得過于泛濫,有可能反而令女職工的權益得不到有力保護,所以我認為這類假期不應帶有普遍性。”她解釋,“經期休假”或許會適合在一線或長期從事體力勞動等特殊崗位的女職工,如果是坐在辦公室里的行政崗位,恐怕不太合適。陳霞還擔心,如果“經期休假”的條款入法,有可能還會增加女性的求職難度。
熱點5、孕期調整工作崗位是利是弊?
征求意見稿第5條擬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對此,陳霞分析,企業在女職工懷孕、哺乳期間強行調整其崗位的做法比較常見,因此立法初衷應該是想保護女工權益,不過,實際操作中該條款很可能變成一柄“雙刃劍”。“這里沒有提到不能降低收入,有可能會帶來一些影響。當然,它寫明了需要遵循自愿協商原則。”
那么,立法明確假期結束后返回原崗位的條件如何呢?陳霞也不贊同,認為不能單純給企業增加負擔,而且如何處理頂崗者,也會成為難題。她贊成的一個邏輯是,崗位和薪酬都屬于協商制,那么如果女性有能力,企業自然愿意為她重新分配重要崗位,以及滿意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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