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綜保"轉"城保"有三"紀律"八注意
據《勞動報》報道,據悉,目前上海參加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保)的人數有約400萬人。根據新的規定,今后凡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其中,非城鎮戶籍人員目前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在從參加綜保轉到參加城保的過程中,無論是外來從業人員還是用人單位,都須遵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紀律”一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應繳城保“五險”
28歲的小波是來自青島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2008年10月與本市一家機械廠簽訂了3年勞動合同,原來一直參加綜保。按規定,他從2009年7月起就可以參加本市城保,但單位以原勞動合同未到期為由,為他繼續繳納綜保。這次上海市政府文件下發后,他還能“按兵不動”嗎?
2009年6月的《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09)22號】規定,從2009年7月1日起,“與屬于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是由于當時規定的制訂層次比較低,一些用人單位未執行。
這次本市《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2011年7月1日起,小波應轉繳本市城保“五險”。
參加城保職工當年個人繳費基數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60%的,按60%確定繳費基數,并按四舍五入原則先進到角再進到元。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
2010年上海市職工平均工資為3896元。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11%(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1%),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繳費。個人最低繳費為3896×60%×11%(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1%)=257元。最低單位繳費為:3896×60%×37%(養老保險22%+醫療保險12%+工傷保險0.5%+生育保險0.8%+失業保險1.7%)=865元。個人和單位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共計1122元。
“紀律”二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者應繳城保“三險”
慧慧是山西農村戶口,有高級技術職稱,2009年7月起按照滬人社養發(2009)22號文有關規定繳納本市城保“五險”,從2011年7月起,她應當繳納“五險”還是“三險”?“三險”又該如何繳納?
《社會保險法》施行后,本市非城鎮戶籍人員參保將統一逐步由“三險”向“五險”過渡,為了與國家法律相銜接,目前先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由于慧慧按照當時的規定已經繳納“五險”,在原單位可以繼續繳納“五險”,但是離開原單位重新就業,應當按規定繳納“三險”。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年度(發文之日至次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12年度(當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個人繳費基數為45%;2013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50%;2014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55%;2015年度起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7%。其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繳費基數6%的比例,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繳費基數1%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過渡期規定,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201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即1558元。個人繳費為:3896×40%×9%(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1%)=140元。單位繳費為:3896×40%×28.5%(養老22%+醫療6%+工傷0.5%)=444元。個人和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共計584元,相當于2011年度城保“五險”最低繳費的一半。當然過渡期內,社會保險繳費將按規定逐年提高。
“紀律”三不按“三險”過渡期繳費應與單位協商小吳是一位高級白領,盡管是安徽農村戶口,但是工資并不低,看到“多繳多得”的原則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日益體現,以及跨省市流動就業的社會保險待遇轉移接續也已實現,為了年老后更好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她并不愿意采用過渡期降低基數繳費,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城保規定繳費?
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個人繳納的8%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異地轉移接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待遇領取地確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也可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是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放棄過渡期的前提條件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另需注意,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無論是否采取過渡期降低繳費基數,原則上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仍為7%。《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按《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參保繳費(繳費比例14%),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但這主要是指過去已按滬人社養發(2009)22號文規定參加城保“五險”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
如果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放棄過渡期,201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按城保規定執行,最低繳費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2337.6元。個人最低繳費為:3896×60%×9%(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1%)=210元。單位最低繳費為:3896×60%×28.5%(養老22%+醫療6%+工傷0.5%)=666元。
八項注意“綜保”轉“城保”八項注意莫忘記注意一:用人單位要積極為外來從業人員辦理參加城保的手續。對于參加城保的新錄用外來從業人員,用人單位提交相關材料,先至生產經營所在地區縣外管部門辦理用工備案登記,然后再到所屬區縣社保中心辦理首次參加城保的手續。對于原參加綜保轉繳城保的外來從業人員,用人單位提交相關材料,先至生產經營所在地區縣外管部門辦理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注銷及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用工備案登記,再到所屬區縣社保中心辦理參加城保的手續。
注意二: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制度迄今沒有被廢止。如參加綜保的外地施工企業目前仍按原規定執行。
注意三:7月1日以后,原《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內的日常醫藥費補貼資金,可繼續按照原規定使用。
注意四:綜保轉城保的對象是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留駐醫院或由護工中介機構介紹而由病家聘請的外來護工,未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應按原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注意五:綜保轉城保后不要“翻燒餅”。綜保調整后,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從參加城保開始計算。綜保繳費時間不宜視作繳費年限,也不能簡單折算。綜保與城保是兩種不同的制度,綜保繳費模式和水平均與城保不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也沒有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且其養老待遇采取的是到齡后一次性兌現的做法,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
注意六: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參保不可享受“過渡期”。外來從業人員中只有非城鎮戶籍人員,才可以采取“三險”繳費;只有“三險”繳費,才可以采取過渡期辦法繳費。外省市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保“五險繳費”,不可以采取過渡期辦法繳費。
注意七: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目前也不可參加“五險繳費”,即使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也不行。
注意八:“綜保轉城保”后,低收入外來從業人員到手的工資未必減少。上海明確規定,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也就是說,職工拿到手的工資,在剔除社會保險等個人繳納部分之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對這些人群實際上不會增加個人負擔,是企業再增加一塊為個人繳納費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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