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的著力點應放在哪兒?
全總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張鳴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的主題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記者會上說,《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已經列入全國人大今年立法計劃,有關工作正在進行當中,有關問題將在修改當中給予解決。(據3月7日《工人日報》)
《職業病防治法》大修呼聲已久,原因是近年來職業病呈現許多新特征,尚未納入法律規范,更因為現有法律對職業病鑒定設置過高、繁瑣的準入條件,導致受害者維權難。如法律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這些材料包括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
事實上,職業病高發地大都是非公企業,有幾家能做到為勞動者建立健康監護檔案?相反,許多企業為逃脫職業病治療與賠償責任,拒絕承認與勞動者的用工關系。顯然,讓企業主動證明與職業病有關難度極大,而職業病患者以農民工為主,社會地位、文化程度、職業生涯以及信息不對稱等,決定了他們很難提供準確、完整和過于復雜、繁瑣的證明材料。
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開展職業病調研發現,我國職業病患者平均年齡為37.5歲,66.7%的職業病發生在民營企業,37.8%的職業病患者沒有獲得任何賠償,因材料不全,需要走完職業病鑒定法律程序的時間為1149天,緊隨其后的工傷法律鑒定長達1514天。
這是多么漫長的“馬拉松”維權,不僅耗費了患者大量的費用,更摧殘著他們的心靈和維權意志。從維權難看打造一部“良法”的重要性、緊迫性。我國《職業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近10年,這期間,職業病種類在迅速擴大,勞動關系發生了很大變化。筆者揣度,當初的立法旨意或許是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但由于設置了復雜的準入標準,客觀上偏向用人單位。作為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良法,理應方便勞動者維權。
令人欣慰,《職業病防治法》要修改,那么修改的著力點應放在哪兒?筆者淺見,首先,申請職業病鑒定的準入條件要由繁變簡,方便維權。勞動者只要能提供與企業有關的人證、物證,包括工作卡號、工資條、勞動合同復印件、工友證明等,鑒定部門就應受理,無需企業開具所謂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其次,對故意規避和逃脫職業病防治責任的無良無德企業,要加大處罰力度。
第三,職業病責任追究要有一定的滯后期。專家說職業病潛伏期常在5年以上,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大,離開有毒有害崗位后,不見得立即發病,《職業病防治法》修改應保留若干年的追溯期,在此期間內發生職業病仍然要追究過去的用人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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