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轉移 節日加班費為何總變味?
春節假期已經結束,在這個舉家團聚的七天假期里,仍有不少人因為各種原因堅守在工作崗位上。按照法律規定,對于這些 堅守在工作崗位的人來說,他們在法定假日期間(除夕、初一、初二3天)應該享受三倍工資的待遇。但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雖然不少用人單位能夠重視法定假日期間的三倍工資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用人單位的做法讓這個法律規定變了味、走了形。
績效工資轉移
小齊是一家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員工,大年初一一早,他準時趕到單位上班。小齊告訴記者,過年的班大家都是輪著上的,“今年是我,明年就是你。”對于法定假日的三倍工資問題,小齊告訴記者:“領導在節前明確表示,除夕、初一、初二上班的人都享受三倍工資的待遇。”當記者問“三倍工資是多少錢時”,小齊笑笑說:“多少錢不重要,重要的是這個月我的工資是不會變多的。”
小齊告訴記者,他們法定假日的三倍工資來自于他們的月評績效工資,“這三天給你多發了,那么這個月的績效工資就會相應減少,其實最后一算,還是一樣的。”
發個紅包頂替
記者在哈爾濱街頭發現,今年不少中小型飯店在春節期間都選擇了關門放假。“一過年就留不住人,誰都想回家過年;留住了人還得給人家多開工資,算一算還不合適,干脆就放假得了。”一家飯店的老板告訴記者。
但與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初二恰逢立春,按照習俗應當吃春餅——這也正是春餅店營業的黃金時間。記者在哈爾濱道里區的一家春餅店看到,從中午開始,這里就顧客盈門,不少顧客都是一家老小一起來“咬春”。不到12點,已經有在門口排號等座位的顧客了。店內的營業員更是里外忙個不停。借著一位營業員收拾桌子的空當,記者問她是否有三倍工資,這位營業員笑笑說:“除夕當天老板給發了200元紅包,可能這就是三倍工資吧。”
串休幾天補償
春節之前,王麗所在的一家書店就通知員工,春節期間要照常營業,對于上班的員工可以串休來補償春節假期。
“今年可以把串休放在春節假期前,也可以放在春節假期后。”除夕當天,仍在上班的王麗告訴記者,她選擇了春節前串休,“我們組里已婚女同志多,當媽的多,春節前休息正好利用一天時間準備一下過年的東西。”
“串休還有三倍工資嗎?”記者問。“應該沒有吧,往年也都是這樣,只串休,沒有額外的工資。”王麗告訴記者。
律師觀點:三倍工資不容偷換概念
“轉移績效工資、用紅包代替、串休補償都是在偷換三倍工資的概念,都是在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哈爾濱龍電律師事務所律師賈連紅告訴記者,最近幾年,隨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三倍工資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但一個新出現的苗頭是,有的用人單位用各種借口、說辭來偷換概念,逃避三倍工資。
賈連紅律師認為,績效工資是員工的合法收入,紅包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這些都與節假日的三倍工資無關,不能用它們來代替勞動者在節假日期間的合法收入,“拿績效工資、拿紅包與節假日期間的三倍工資并不矛盾”。
對于用人單位用串休的方式給予補償,賈連紅律師說,這要因時間而定。“今年的除夕、初一、初二是法定假日,是不允許用串休的方式來進行所謂的補償的,而初三到初六是從春節前后兩個雙休日調過來的,這四天的假期可以串休,如果不串休,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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